抢救48小时后的工亡认定
发布日期:2021-07-08 作者:赵双剑律师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5起工伤鉴定和工伤险类行政部门检察监督案例。在这当中有一件男子工伤急救48小时后无效身亡而引起工伤鉴定争议的案例。
2016年9月29日,梁某出差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乖车返回的中途忽然晕倒、失去意识,被就近送至卫生院急救,当天晚上转到某县人民医院急救,被确诊为脑出血、呼吸系统终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协助呼吸系统等治疗。30日,梁某被转到某人民医院急救,但自主呼吸失去,给予持续呼吸系统、循环生命支撑。经数日急救无转好机会,梁某家属签名放弃医治,遂于10月9日摘除呼吸机,当日宣布梁某身亡。
梁某身亡后其妻子申请办理工伤鉴定,但有关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梁某妻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都没有疑义,争议的重点就在于梁某是病发后经急救超出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能否是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最后检察机关判定,梁某是病发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脑出血、呼吸系统终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到某人民医院急救,但自主呼吸失去,始终需要借助机器设备给予呼吸系统、循环生命支撑,且经持续急救十余天无法转好,并在摘除呼吸机五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身亡判定标准都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此案应该从有益于保障职工的角度予以解释,判定梁某视同工伤。
因而,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灵活适用标准设定,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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