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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发布日期:2020-10-08    作者:李丹律师
浅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由大陆法系的德国首先创立。比例原则以正义为基点,以限度为界限,为后世立法者所借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比例原则越来越受到行政法学家关注,该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适用区域也在不断加大。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以相对最小的代价做出最优选择。基于以上理解,比例原则又有包含有以下几个子原则:
  第一,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为时,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以使目的可以得到恰当实现。
  第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在拥有不同方式方法的情况下选择对公众损害最小的方法。
  第三,狭义比例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什么目的,在其中所采取措施造成损害不能与行政目的的利益失衡。
  二、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
  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应当是宪法原则,由于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所以所有法律都应当适用该原则。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原则,所以比例原则应当在行政法所有领域实行,包括行政侵害领域和行政授予行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特殊原则,只适用于警察领域。
  在早期,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警察法,比例原则的核心是通过限制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达到保护公民私权利的目的。因此,比例原则主要被用来限制侵害性行政行为,而对于授意性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规定。随着时代发展,国家管理观念日益先进,行政给付行为已经大量出现,这客观上要求比例原则也进行相应变化以适应时代发展。在这样背景下,比例原则不再是行政法中的特殊原则,而是行政法所有领域都应当适用的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应当是宪法性原则,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以宪法性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抽象性。但是要想使比例原则具有生命力,就必须使比例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比例原则是宪法性原则,这使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已经改变比例原则限制权力目的这一初衷。
  因此,基于我国现在国情,比例原则应当仅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而不应缩小或者随意扩大。
  三、比例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一)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树立有限政府观念,促进我国宪政建设
  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中,建立有效政府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政府从保护公民权益出发,树立有限政府理念,使得行政活动的公益目的与私人目的相协调。比例原则可以使公益与私人目的处于协调状态,并最终促使宪政目标实现。
  (二)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一,有利于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比例原则本身就包含有必要和适度的内涵,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也强调对行政权的制约。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兼顾目的与手段,注重采取合理的方法实现目的。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使得社会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水准提出更高期望,以促进行政机关人员转变以往管理理念,在行使权力时兼顾目的与手段的平衡,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第二,比例原则也节约了有限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益。比例原则要求以最少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在比例原则指导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必然会考虑各方因素,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主要是为了控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一原则主要从行政机关角度进行考虑,忽略了行政相对人和第三方的保护,没有使三者达成有效平衡。而比例原则恰恰衡量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三者的利益都得到兼顾,同时也体现了对公民的更多关爱,更好的保障人权。
  (四)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拓展司法审查的深度和范围
  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主要是进行合法性审查,很少会进行合理性审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合理性审查中,只有关于滥用权力和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而其他自由裁量行为被排除在隔离审查之外。恰恰是这些被排除的自由裁量行为往往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大。因此,引入比例原则可以使我国法院对其他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有效审查,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可以真正为民申冤,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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