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车撞伤清洁工逃逸环卫所被判担赔偿责任
年迈的马路清洁工刘大妈在扫路过程中被无牌车撞伤,无德的肇事车主见事不妙驾车逃跑不见踪影,大妈的损失还能否得到赔偿又该向谁主张其年过60还能索要误工费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其所在的环卫所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566.48元,并驳回其关于误工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53年4月出生的刘艾系该县X村农妇。年愈六旬的她受雇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当了名临时清洁工,整日身穿“黄马甲”,负责城郊某路X路清洁工作,由环卫所发放劳动报酬。去年7月13日14:30左右,刘艾在清洁路面时,被一辆无号牌的三轮车撞伤,无德司机撞人后驾车逃逸。刘艾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9678.18元;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90天;刘艾系农村居民,十级伤残赔偿金为18892元。
伤愈出院后,因找不到肇事车主,刘大妈便找其供职的环卫所要求赔偿,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大妈便于去年11月将环卫所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伤残补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9584元。
庭审中,环卫所辩称:原告是承包被告方固定路段清洁工作的劳务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属实,但原告的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环卫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其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艾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被第三人致伤,被告环卫所作为其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刘艾系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故法院对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年龄已超过60周岁,关于其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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