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书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以原告张泽没能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管理安全规则》的规定执行,违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认定张泽应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责任认定不服。
原告诉称:原告没有在仓库用火,对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998年3月10日认定起火原因是原告用火不慎所致,原告不服,要求重新认定,但被告在没有对起火原因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6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火灾责任认定不服。而漳州市消防支队迟迟不予答复,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即使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队逾期不做出决定长达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事实: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X巷旧粮食仓库张泽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电话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火场灭火。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火灾现场位于小溪镇X巷,为高度7米的一座仓库。东侧为张泽的农药仓库,西侧为叶五的医药、兽药仓库,农药仓库与医药仓库设一道4.2米高的墙隔开,窗大多都封上铁网。起火部位在旧粮食仓库东侧第一间(即张泽租用)距北墙5米、东墙3.4米的中部偏东范围。另外,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排除了自然燃烧的可能性。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并于1998年3月27日将平公消监字(1998)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张泽,张要求重新认定。1998年9月29日,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张泽送达平公消监字(1998)01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张泽没有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张泽不服。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将彰公消重字第01号维持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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