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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因病死亡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0-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6月1日,小刘通过熟人介绍到昌乐县某公司应聘,由于小刘家离公司较远,面试合格后已到下班时间,公司便安排小刘在单位职工宿舍住宿。6月2日清晨,小刘被发现死在单位职工宿舍,经法医鉴定为心脏病突发猝死。小刘家属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葬丧费和因病死亡待遇共计24910元。庭审中,小刘家属认为,小刘到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住在公司宿舍内,应享受公司职工的待遇。公司认为,单位和小刘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刘也未为公司提供劳动,还不是公司职工,不能享受公司职工的待遇。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小刘到公司应聘,虽面试合格,但实际并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让小刘在单位住宿是考虑离家较远,所以双方还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驳回小刘家属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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