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件性侵幼女案的反思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社会上呈现出高涨态势,为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合法权益,且在刑事法律规制层面能够积极有所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彻底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进一步体现了对幼女权益的更好保护。但是,司法实务中奸淫幼女的具体情形如何?通过刑法应对奸淫幼女案暴露出哪些问题?如何采取针对性对策?基于此,笔者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式对此类问题予以一番重新梳理,并最终期望更好地解决奸淫幼女刑事规制问题。按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规制的行为。本文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依托,对自2010年1月-2015年10月以来所有强奸罪案件的判决进行了统计。自2010年至2014年五年的时间里,有记载的强奸案件判决数依次为335起、448起、712起、813起、928起,仅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已达到814起,强奸罪案件判决数呈现的是逐年上升的势头。从上图得出的强奸罪案件数量的整体走势来看,我们能够从中推定奸淫幼女的案件亦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为了对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规制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笔者下载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北大法宝数据库中记录的全部强奸案件的判决书,共计964起,并以该964起案件为基础开展实证考察。所采集的判决书样本并未限制于某地区,而是在全国范围,而是从全国范围内随机选择的,因而能够保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
笔者对该964起案件判决书进行了逐一、细致的研究,并加以整理归纳,从中筛选出104起受害对象为幼女的强奸罪案件,因而样本容量最终定为104起。因此,本文将以该104个案件样本为基础对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规制现状进行实证考察。
经初步计算,奸淫幼女的案件约占所考察的强奸案件总数的10.8%,该数据已能够充分表明我国当前每年仍有大量幼女惨遭侵害,该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加害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情况
近期媒体报道了诸多教师、国家公职人员及与幼女具有密切关系之人奸淫幼女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社会公愤,因为其已严重触碰到了社会道德伦理之底线,刺激了民众本就敏感的神经。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加害人的身份情况进行统计。
经统计分析,该104起案件中共有16起案件为特殊主体作案。其中教师作案8起,占案件总数的7.7%;国家公职人员作案2起,占案件总数的1.9%;与幼女共同生活的人作案6起,占案件总数的5.7%。其余88起案件的作案主体主要以农村邻里、熟人作案者居多。另外,本文对该16起特殊主体作案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得出的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正如表1所示,加害人为教师主体的8起案件中,属于个人培训机构的“老师”占到6起。该种机构的老师凭借其独特的身份条件,接触幼女的条件便利,一旦开始实施侵害行为,往往会多次并且长期的实施而不被发现。而该类机构在聘用老师时,在资格审查等方面把控相对宽松,更容易存在素质低下、道德恶劣的人。而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老师”的处罚往往没有体现从重。
再者,与幼女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主体作案6起,案件中的幼女主要是加害人的继女、继孙女等,案件性质极为恶劣。且该类主体利用其与幼女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多次、长期实施侵害行为,甚至造成被害幼女怀孕、流产的严重后果,然而这些案件没有一起判决结果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实为不合理。此外,国家公职人员作案2起,虽然数量并不多,但国家公职人员本应做好遵法守法的表率、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其以身试法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造成了更加严重的不良影响。
纵观该16起案件,其判决书中明确表明由于主体特殊性应当从严从重处罚的案件只有4起,其他案件均未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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