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国家赔偿案例 >> 查看资料

欲讨赔偿过时效

发布日期:2020-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张先生因判刑而被单位开除,可人事档案却一直压在单位,18年后才得以转出。为此,他以原单位无故扣押其人事档案为由,要求单位赔偿18万元的损失。
  昨天,徐汇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请。

  年届半百的张先生,27年前顶替家人进入一家工厂工作。1985年底,他因盗窃单位财物,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之后被厂方开除。刑满释放后,他多次至厂里询问退档事宜,均被告知档案材料会移交相关单位。直到2005年5月,单位才开具了退工单。2006年6月,张先生的档案材料移交至其现住的街道办事处。

  张先生诉称,由于单位从1987年12月至2005年6月一直扣押其人事档案,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及劳动手册,也无法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享受社会福利待遇,故要求单位按1万元一年的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元。

  而单位则认为,张先生于1985年因盗窃单位财物被判刑2年,便对其作出了开除决定。由于张先生被逮捕后户口即予注销,单位当时无法将档案移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张先生释放后,已办理了劳动手册、社会劳动力登记,而一直未与单位联系,故无法将其档案转到其户籍所在地。

  法院认为,单位有义务在张先生判刑后及时转出其档案,其辩称无法转出的理由没有依据,做法确有不妥。但是,由于张先生直至今年4月18日方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无论其主张的权利是否正当,均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获得法律的保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