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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初探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在“十五”计划纲要(草案)里,已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并举,纳入纲要内容,使其成为我们的治国之本。下面本人从三个方面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德治”思想在我国古代史上渊源流长

以德治国的德即指道德,在我国古代典籍中,“道”主要是指一种普遍的最高原则,并引申为人们应该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德”是指人们对所谓最高原则有所得,“道”、“德”二字连用,始于春秋时期。在《管子》、《庄子》、《荀子》诸书中,都使用了“道德”一词,并赋予了确定的意义,即道德意识、道德修养、道德行为原则和规范等,我们现在所说的“道德”是指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德治”顾名思义就是以道德治理国家。我国的传统德治思想在春秋战国之交就有了长足的发展,当时,孔子曾明确提出了“为政以德”的主张。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的这一思想基本上正确反映了德治不同于法治的特点,阐明了“为政以德”的独特作用。唐朝的《贞观政要》更是继承和发扬了古代的德治思想,以生动真实、简洁明了的文风,提出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使唐朝成为我国古代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期。由此可见,“为政以德”是儒家思想的精典部分,历代王朝都不同程度的对其予以继承和发扬,当然,我国古代的德治思想是打着封建社会深深烙印的,其德治同法治一样都是为统治阶级实施“人治”服务的一种手段,它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我们要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加以科学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做到“古为今用”。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一)二者的共同点

1、法治和德治同属上层建筑。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二者的物质基础是共同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使命是一致的。依法治国就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培养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而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综上,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共同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使命,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德治的基本要求,德治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的集体主义原则。这个原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而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许多规范与德治的规范要求是相同的,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保守国家机密等要求,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且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

(二)二者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存在于历史的各个时期,而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没有严格的界线,道德规范的要求也往往是概括、笼统和比较抽象的,大多是不成文的,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并通过这些信念、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一种自我的心理约束机制,抑制各种不道德行为的产生。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3、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去实现。即“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而法治的实现,虽然也有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也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和遵守,但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的实现。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同。以德治国包含的内容要远远大于以法治国的内容。德治所涉及的内容,几乎含盖了公民一切社会生活、社会活动。既包括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也包括了法律规范所调整不到的范围。德治对社会和公民提出的要求,要比法治的要求高的多、广泛得多,也深刻得多。

(三)相互之间的作用

1、法治和德治是上层建筑中联系最紧密的二个部分。它们的共同性,决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配合,协调和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作用。法治的内容中包涵了德治的精神,而通过德治又促进了法治的发展和实施。法治过程中所禁止和取缔的行为,也正是德治过程中所遣责的行为。以德治国对于维护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自觉地遵纪守法,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治的内容对教育人民,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起着重大的作用。

2、德治对于法治的作用。一是道德对制定法律的作用。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要考虑到道德对人们和社会的要求,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二是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作用。德治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公民进行德治教育,提高公民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三是法律是通过国家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的,通过对这些人员进行德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可以促进公正执法水平。四是以德治国对依法治国的不足部分可以起到弥补作用。由于以德治国的外延大于以法治国,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法律暂时未能涉足的部分,道德可以弥补,并可以促其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3、法治对德治的作用。一是通过法治的形式,对德治的基本要求,重要原则予以确认,使一些道德的内容,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二是法治是进行德治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如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公开宣判案件等措施,惩罚犯罪,教育人民。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是我们的强国之保障。

从以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探讨中不难看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在人类发展史上,治国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有两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十年文革严重破坏和践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使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在十年文革后我们加大了依法治国的力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时期我们对以德治国方面强调的少了,因此,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一些人的道德、价值取向发生裂变,找不到自我,找不到方向。目前贪污腐败成风等严重社会问题不能不说与一些人的“缺德”有密切关系,更有许多人感叹“世风日下”。因此,江总书记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有着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它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在治国中将更加重视发挥道德的作用,“德”、“法”兼治,将成为我们党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对彻底根治党内严重腐败现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互相联系、密不可分,法治离不开德治,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强化和保障,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把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我们要通过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提高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道德水平,重塑文明强盛的中华民族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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