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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与纳税人

发布日期:2005-05-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今世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一样,具有民主、法治、人权的重大进步意义。

  一、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一般原理

  税收与纳税人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当今世界各国税收、税法的事实表明,税收的征纳关系历来是政府(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而不仅仅限与税务机关与国会、议会以及别的什么组织。由于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具有政府(国家)的主体性,因此政府(国家)对征税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制度不同,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也不一样的。在我国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因此我国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政府(国家)不仅从根本上能代表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而且纳税人可以广泛地参政议政。但是政府(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在经济上如何做到税收的“合理负担”,在政治法律上如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征纳关系上如何体现“文明征纳”,这些都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时刻要注意的大问题。

  二、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三个层面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是指税收分配关系,指以国家为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同以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分配关系通过各个税种的设置在生产、流转环节、分配、消费环节都进行。实际上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单位与个人的财产利益的关系。

  (二)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指政府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宪法、法律和司法面前是平等的;但由于政府(国家)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实行征税,这是一种公权力,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国家)缴税,这是私权利接受公权力的干预,当私权利和公权力发生矛盾的时候,一般地说私权利要服从公权力的需要。同时,法律也规定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私权利;税收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核心,既互为前提,又相互转化,但有时候权利(力)又可以放弃或不能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权利与义务要能相称,但做不到对等、对称。由于各种原因,始终要注意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或更加突出的地位。

  (三)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人文关系。这是指用先进思想、道德和文明风范来规范征纳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人文关系包括:征纳双方都要考虑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不能因为征税而影响纳税人的生活和生存条件,相反地要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达到国泰民安的要求,不能因为政府征纳而影响每个纳税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要尊重纳税人的个性解放和人格,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杜绝暴力抗税、暴力征税,要求征纳双方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协调并进。政府征税人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政府征税人应充分承认纳税人的贡献和庄严的地位。对纳税人要有满腔热情一片爱心。纳税人要诚信纳税,要忠于事实真相,要遵守公平、真实买卖的营业标准,要忠于事实真相的实际交易。

  三、我国政府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为纳税人的服务的基本措施和经验

  (一)坚持不断进行税制改革,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为税纳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税制改革。

  第一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年代。

  1983年—1984年国有企业“利改税”,把原来国有企业交纳利润改为缴纳税收。这次利改税涉及企业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三种类型11个税种,这11个税种总的说来也不是调高税率,而是降低税率,有助于国家管理企业由交利润的经济手段变成了缴税收的法律手段,使企业开始有一定的自我积累,为企业向企业法人过度创造了条件。

  第二次是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年代,即1994年初全面实施的新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这次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需求的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从1994年20世纪末,由我国原来的犬牙交错不规范的38种税,经过保留、合并、改进、增设剩下了20个税种,改变了按所有制不同而设置税种局面,初步实现了横向公平。

  第三次改革是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下进行的,这次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采取分步进行、稳步推进的做法,通过改革不仅可简化税制、降低名义税率,并且实现我国将由单主体税制结构向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变。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税收体系,这一次税制改革是从2003年逐步取消农业税开始的。通过这次改革不仅使中国进一步成为世界上的税收大国,税收强国,而且也是税收负担越来越轻的大国。

  (二)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政府确定采取什么样的职能,直接关系纳税人税款的用途和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基本性的变化,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对政府职能定位为调节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而且提出要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各级政府抓经济发展,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国家实行公共财政体制,把政府的公共收入(税收)更多地用在公共性、公益性、宏观调控性、法制性为特征的事业上。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和依法理财的方针,不断完善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这些年来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修订和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作了很多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努力。在这里要注意征纳税的各个要素的合法性、科学性。为了把我国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丰富经验和实践更加条理化、规范化,建议制定“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如同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法”一样重要。

  只有不断地建立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才能使政府的征纳走向法治的轨道,也才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优化纳税环境和为纳税人的服务,对纳税人的负责。

  税法的宣传教育,全国实行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各级政府自1992年以来实施了第 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活动。宣传了税收与改革、发展,税收与市场经济、未来,税收与文明、公民,税收与法制、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与民富国强,依法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企业只有坚持守法经营、诚信纳税,才能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形象,实现长远发展。税收的征收管理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价值观,坚持“科技加管理、法治加服务”的征收模式。

  要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管理与服务,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与执行度。建立健全包括政策咨询、法律救济、税法咨询辅导、网上送税法、推行“一站式”服务、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管理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

  对纳税人的负责,建立节约型政府。近两年来财政改革的各项措施表明,中国的财政改革已转向以支出管理体系再造为重点。其目的是在重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合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长效机制。这是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必然选择。其本质是要对纳税人负责,花好公众的钱,体现出财政的钱是人民的钱、政府理财是受人民委托的理财理念,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随意花纳税人的钱,这是对纳税人负责的政府行为。

  (五)反对腐败,反对偷税,反对权力“缺位”和“越位”,从内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设立了纪律检查与政府监察部门,把对侵犯纳税人的权益已作为检查监察和处分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官员中的少数腐败行为是纳税人的“大敌”,我国税务战线设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监察部门对税务干部侵犯纳税人权益的行为,作为纪律检查和政府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1999年国务院针对当时税务工作实际,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堵塞漏动,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方针。

  对政府税务官员一方面提倡勤政廉洁,反对腐败,反对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把反对偷税行为做为自己的职责。开展税务稽查,检查内部失职和外部偷漏税行为,只有反偷漏税才能更好的保护广大的依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对前几年社会上大肆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对近几年社会上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案检查和斗争,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税收秩序,为纳税人创造了良好的经营安全条件。

  在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权力的“越位”与“缺位”,所谓权力越位,即一些政府部门和干部权力膨胀,对纳税人干预了一些不应该干预的事。所谓权力“缺位”,就是为纳税人服务应该做的事还没有做到和没有做好,这是我们在维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应该要时刻注意的问题。

  北京大学·刘隆亨 周红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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