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工地受伤,包工头无力赔偿怎么办?
裁判摘要:
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将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并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工作受伤的施工人员进行赔偿。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某
案情简介:
某金公司从发包人处承包余姚中国裘皮城二期外墙维修工程后将之转包给周某,陈某受周某雇佣进入涉案工地从事泥水工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350元。
2018年6月19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当日即被送往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于同年7月1日出院,共计住院12天。
住院期间医疗费30811.60元由才金公司支付。另陈某因住院当天门诊及出院后治疗(五次)支出医疗费738.10元。
2018年10月17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伤情构成工伤八级,伤后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费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医疗费为12000元左右(或以实际支出为准)。陈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600元。
另陈某于2018年6月22日因购买住院生活用品支出75元,同年6月29日因购买矫正器支出2500元,但仅有送货单,且矫正器的送货单无出售人信息。周某已向陈某支付6100元,含鉴定费2600元。
陈某以诉请事项于2018年12月25日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某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周某,系违法分包行为。陈某受周某的雇佣在涉案工地工作时受伤,有权请求某金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某金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合计245927.70元,扣除某金公司已经支付的30811.60元、周某已经支付的6100元,某金公司尚需支付209016.1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某金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将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并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工作受伤的施工人员进行赔偿。本案中,某金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陈某受周某招用,在涉案工地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应由某金公司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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