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工伤责任谁来负责?
梁某为A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7年10月被派遣到B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12月1日,梁某在楼梯口踩空后摔伤,导致右跟骨前缘骨折,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梁某受伤时,A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对工伤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认为其为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员工,因此,其发生工伤事故理应由A公司、B公司承担责任,便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万余元。
B公司辩称: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承包服务合同》,该合同对服务费用的明细作了详细的约定,费用中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用,但梁某受伤时,A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此外,《承包服务合同》还约定了由A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服务人员的工伤补偿等事宜,因此,在梁某未能提供我司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梁某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A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最终,仲裁委裁决梁某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因此劳动派遣工与人才派遣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4条)
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如何索偿?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2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上述案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若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律师建议:用工单位应就劳动派遣与派遣单位清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清楚约定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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