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9-01-23 作者:程智华律师
事后,李某妻子姜某在公司的支持下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对李某予以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姜某不服,向上级人社厅申请复议未果。姜某于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
1.人社局认为
人社局辩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三个主要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李某意外死亡的状况都不符合这三个主要条件。李某突发疾病是在旅馆睡觉时,并不是在出差途中和旅途工具上。
2.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当地宾馆等待单位送货后继续从事安装工作,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
故李某在单位外派期间,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亡决定;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条链接
我国工伤保险立法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此外,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
李某受单位委派出差期间,其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不可分,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也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白天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安装场所。加之,李某死亡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故李某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应属工伤。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寿光市法院交通事故导致工亡案例
- 寒亭区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 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劳动仲裁助其获赔
- 农民工工地受伤,多次调解终获赔偿
- 农民工打工受伤成残疾,法律援助维权获胜诉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工伤仲裁案,委托人获赔64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图文纯享版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助委托人拿到赔偿款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通过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助委托人顺利拿到赔偿款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律师精雕细琢多年,终助委托人拿到赔偿款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思良律师精雕细琢多年,终为委托人拿到赔偿款近4
- 工亡赔偿案例简介
- 山东潍坊高速服务区工伤认定案例解析(已超退休年龄68周岁)
热门文章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电话及地址
- 交通事故且构成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双重赔偿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受伤前还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员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 上班途中与上班时猝死能算工伤吗
- 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 十大劳动工伤维权典型成功案例
- 工伤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 员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 2014年发生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 男超过60岁、女超过50岁的农村务工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 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 精选陈剑峰律师承办的十五起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 最高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