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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安全帽,受伤少赔偿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王亚玲律师
未戴安全帽,受伤少赔偿

未戴安全帽,受伤少赔偿

  在施工现场受伤的农民工曹师傅将福建连城某装潢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5万余元。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于事发时没有戴安全帽,曹师傅对自己受伤也要负责,法庭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曹师傅获赔8.75万元。

  在曹师傅看来,是被告公司的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混凝土砖块从脚手架上掉下砸伤自己,被告理应全额赔偿。然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曹师傅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反了建筑工程人员安全施工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庭在逐项审核赔偿费用后作出了前述判决。

  “未戴安全帽,赔偿打七折”看似不近人情,实则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

  现在,许多企业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尽管大家都知道安全帽可以有效保护头部安全,避免或减轻高处落物冲击力的伤害,但不少人都心存侥幸,觉得事故哪那么容易就发生到自己身上。

  一次赔偿胜过千次空洞说教。要通过以案说法,让工人们认识到遵守安全规范不是为别人而是为自己,诸如不戴安全帽等违规行为,虽然能逞一时之快,却有可能带来“流血又流泪”的严重后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作业规定,减少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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