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熊敏律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上述计算征地补偿的费用标准是人所共知的。在明律师想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个标准通常是有各位所期待的“表格”“统一标准数字”的,在实践中叫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东部地区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践中的情况因各地的实际发展状况而不同,有的地方是二者同时存在,有的则是只存在一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年产值标准则成为了制订征地区片价的重要依据而被包含在其中了。
征地区片价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就是说它主要调整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征地补偿费用。简言之,这两项费用的多寡基本上是通过已有的文件确定的,在征收维权中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耕地的补偿费用也不是集体土地征收维权的“大头”。
国土部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更新一次。征地区片价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同时,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且在制订时要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最常用到的方式是组织听证。故此,如果被征收人所在的地区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那么征地区片价的合法与否也是一个可以审查的法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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