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科技下民商法的创新特点
发布日期:2018-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
引言:
目前,国家处于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高科技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且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民商法作为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在高科技时代的背景下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基于此,文章主要阐述了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的必要性,并通过分析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总结了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表现,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1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的必要性
1.1安全是一切行为的基础
在过去传统的交易方式中,交易的双方都是较为安全的。尽管在过去的某些案例中交易上一方出现了违约、缔约过失或是欺诈钱财等问题,但是,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在这一点上,传统的民商法可以保证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但是,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当今的交易方式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交易方式多样化,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隐患,比如,我们可以从各种媒体报道上发现网络财产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另外,现阶段,互联网交易成为交易方式的主流,虚拟性和开放性是互联网的主要特征,而这两大特征正是加大交易风险的主要原因。可见,尽管高科技发展迅速,但是人民群众也相对地承担着一定的代价和风险。因此,民商法必须要做出一些改变,以保证人民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1.2民商法价值体系受到了高科技时代的冲击
传统的民商法和高科技发展下的民商法其主要的价值体系内容都是平等、自由、效益、安全、公平。民商法价值体系中的平等既是工具性价值又是目标性价值。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自由始终是民商法的根本性和始终性要求,但其对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和传统的民商法代表着不同意义。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是效益,而效益始终占据着各项价值体系的首要位置,安全是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从民商法的各项体系中看,效益与安全具有一定的冲突性。但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适度的安全和效益能够有效地中和这种冲突性。因此,对于公平这一价值体系来说,无论时代怎样变迁,经济怎样发展,科技怎样发展,它都始终是民商法的根本性的价值目标。
2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的影响
2.1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传统的民商法领域当中,安全自身富含一定的价值,拥有特定的属性。比如,在传统的商务交易过程当中,安全通常包含信用安全、信息安全、交付安全等内容,可以有效保证资金、信息的安全性。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高科技的应用使得安全富含一定的相对安全特征。传统交易中,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后,并不会对交易双方造成任何影响。同时,当双方见面交易时也不会出现信息安全或者资金安全的问题。由此可见,传统的交易方式更加富含安全性特点,即便存在当面交易诈骗等问题,这种问题的发生几率也相对较低,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有效地防范或者追回,安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在传统的民商法中没有对安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高科技时代下却对民商法中的安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结合不同网络环境制定明确的安全制度,进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2.2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广阔的空间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进入各家各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通过高科技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各种网络交易模式盛行,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跨区域的交易。网络在给人们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交易环境安全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比如,人们可以借助网络实现跨区域的交易,民商事主体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任何自己想要的一项民商行为,获得各类信息。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事主体具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各种网络交易平台的兴起,为民商活动的有效开展创建了良好的条件。
2.3基本原则的影响
高科技时代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基本原则方面,主要表现为安全原则和效益原则。其中,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创新必须要坚持安全原则为前提。民商法的安全原则指的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所有的商业经济活动都必须要保证绝对的安全。效益原则是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需要加强的原则之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够给商家带来更高的效益,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现高效益、中立、平等原则。中立、平等原则是针对高科技时代的特征而言的,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民商法必须坚持技术中立平等原则,互联网经济以技术为核心,在实施民商法时,无论是传统的技术还是高新的技术,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另一方面,坚持媒介的中立与平等原则,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使得新媒介企业获得了相应的发展,民商法对于新旧两种媒介均要平等对待,并积极鼓励各媒介之间进行相互融合。
3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表现
随着高科技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的交易方式与贸易手段的丰富,逐渐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市场交易环境,为了创造与当今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环境,新时期的民商法在法文内容和法律制度上做出了新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调整对象扩大
在互联网传递的信息中,信息价值主要体现在财产性利益中,在信息不断传递的过程当中,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所以需要拓展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保证信息的安全,将与信息主体相关的内容纳入法律条例当中。高科技时代下,网络成为了民商活动开展的重要区域,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在拓展民商活动范围的同时,其虚拟性也为民商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方面,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在网络平台上的体现,扩大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是减少高科技犯罪的有效举措。另一方面,在虚拟平台中调整对象不仅是虚拟人,还要关注数量庞大的信息主体。随着网络平台信息的传播渠道、数据容量和影响范围发生的改变,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开始涉及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性利益和个人隐私相关的人格性利益。
3.2扩大民商事的权利主体的范围
民商事权利体系主要由民商事权利主体所成立的内容和条件所决定,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监控主体也随之扩大,将包括信息库专用权、域名权、个人资料控制权、版权人控制其作品传播权等加入调整范围。第一,信息库专用权。互联网已经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普及,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影响巨大。因而,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过程中,对行为主体进行保护的行为能够有效地促进行为主体的积极性。第二,域名专用权。目前,在民商法当中,域名专用权是不存在的。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涉及网络技术的方面也越来越多,域名专用权能够对相关网络行为起到标志性的作用。第三,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网络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尤其是在信息交流和传输的过程。所以,在信息交流过程中,还需对运用版权进行保护。第四,网络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保护网络中的个人数据,也是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3.3对民商法实施原则进行创新
新时期的到来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促使人民群众的思想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在民商法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主要取决于新时期的民商法,它相比于之前的法则有了很大的创新,这些创新表现在民商法实行过程中对一些基本原则的扩展与补充。
3.3.1从平等出发的自治原则
与之前的原则相比,新时期的民商法更注重从平等的立场去看待问题,这就使所有主体在进行与民商活动有关的事务时,可以保持中立的态度,进而使得各个行业的主体都能平等地使用有效资源。比如,新时代的网络资源,平等原则主要要求参与使用网络资源的主体必须遵守平等中立的原则,平等地享受各种技术保护和媒介。同时,主体还要自觉地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所谓的意思自治就是当事人双方在实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可以在订立好协议的基础之上充分保留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经过协商可以变更一定的协议条款。这样不仅能够鼓励从事民商活动的人充分实行自治的原则,还可以使强制性的霸王条款不断地冲击这一原则,进而促进民商法的发展。
3.3.2效益与安全并行的原则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效益是各大行业最明显的特征,而高安全也是各大行业最需要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新时期的高科技,不仅为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还有法律效益。经济的快速发展意味着各大高科技技术会不断威胁着民商活动的运行。所以,民商法在以提高民商事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同时,也会在民商活动的过程中加入安全的原则。比如,在网络支付、认证和电子交易等方面,民商法就要求用户必须实名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高科技的时代,尤其是以电子商务为主的时代,民商法要求民商活动的主体在参与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与效益并行的原则。
结束语:综上所述,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传统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开展意义重大,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群众经济活动的改变,传统民商法无法适用于现代经济活动。而面对新型交易方式的产生,相关法律部门只有不断改革和创新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和内容,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进而营造出更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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