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风险防范原则在环境法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8-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风险预防; 环境法; 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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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由于利益驱动因素而导致环境风险的技术在现实中并不完全合理, 甚至没有证明在有害影响的情况下, 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导致了环境污染事件的不断发生, 风险防范原则的起点源于科学和技术面临环境法的不确定性。风险防范原则阐明了预防与治理之间的关系。尽管理论上科学能够提供环境法所要求的知识和结论, 但科学并不能完全满足新风险社会环境法的新要求和变化。因此, 环境法要求科学以科学为基础, 强调在采取预防措施之前不必等待科学的不确定性, 并克服科学不确定性造成的不利环境, 这也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正确含义。
一、风险防范原则的制定和发展
(一) 随着风险预防原则的出现, 人们普遍认为风险防范原则最初来源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沃尔索格统治, 这条规则的核心是社会应该通过提前仔细规划和防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1976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将风险防范原则作为基本原则, 它给了德国决策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的情况下承担风险的风险, 但担心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
(二) 在国际环境法中制定并提出风险预防原则后, 逐渐被国际环境法所认可和采纳, 自八十年代以来, 风险防范原则开始广泛的应用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声明中。
二、我国有限的应用领域中的风险防范原则
根据国内外的环境法能够看出来, 风险防范原则一般在能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领域十分的适用。为防止由于该词含糊不清而滥用该原则, 有必要明确列出其适用范围, 虽然在国际环境法之中能够看出来, 风险防范原则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 但是如果在中国的环境法中只用这个基本原则, 是十分不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并会对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解析风险防范原则的优缺点, 来认定该原则具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局限性。尽管已经有学者提出中国已将风险防范原则来用作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但因为中国环境法尚未明确规定, 还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将它直接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太过急躁, 这有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 将环境法领域的所有问题都当做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来解决在将来有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在确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这一原则时, 我们必须经过四个步骤:一是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 即原则适用于我国某些特定的环境保护领域。这些适用于有限风险防范原则的环境问题应该在科学上不可靠, 而且门槛较高会造成更严重的威胁, 而风险防范原则在这些领域的应用有限与成本效益分析一致;那么它在这些特殊领域就被提升为基本原则;那么这个原则就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最后, 它通常适用于环境法所有领域的环境问题和未来新出现的环境问题。而不是直接将其定义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使我们能够在有限的某些领域应用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 总结成功经验, 从而有计划地进行推广, 最大限度地发挥原则的有效性, 并有效减少被负面的原则影响。
三、风险防范原则在环境法中的运用
(一) 包含基本原则
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正在增加。无限制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也意味着无限的环境风险, 上升的风险防范原则在环境法中越来越重要。以风险防范为基本原则, 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资源, 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利用环境资源, 尽管有关风险防范原则的相关事项已在我国一些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逐步确立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用, 但在我国尚未明确纳入环境法基本原则内。我国个别环境立法的内容规定, 大多数法律法规的实质内容是“治理”大于“防卫”, 而防治不在同一地位。因此, 风险防范原则自然不能独立是一个基本原则, 诸如《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估法》和《水法》等各种法律只是略有涉及, 并不直接将风险防范原则应用于物品。风险防范原则没有明确和独立的地位, 它没有显示基本原则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但这并不重要。
(二) 扩大基本概念的范围
随着科技手段的运用, 高耗能设备的环境污染也在不断加剧, 环境治理越来越困难, 问题越来越突出, 人类的环境保护是有限的, 环境给人类带来的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的。在与经济发展同时处理环境问题的同时, 始终坚持“治理”的概念不是“预防”, 风险防范原则在环境保护条款中没有明确体现。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延伸, 其中包括环境与发展的整合, 代际公平与代理机构的公平, 风险防范原则可以准确反映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结论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 中国近30年的资源枯竭, 因此, 我们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引入风险预防原则, 在源头就控制住, 提前制定计划, 有针对性地改善环境风险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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