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摔成骨折 没签合同也应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马俊哲律师
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近日,此案有了结果,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终审作出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社保局对小芳工伤的认定。
40岁出头的妇女小芳应聘到广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随后,小芳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小芳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洗碗对她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小芳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点到晚上23点。
当天晚上23时10分左右,小芳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小芳“骨盆骨折”。
小芳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同年8月11日,小芳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小芳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小芳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然而,这家酒店所属公司认为不是工伤,后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其后,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酒店所属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小芳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小芳不算是公司的员工,而且小芳不知为何会走错路受伤,因此与公司没有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小芳觉得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她觉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出的事,怎么就和单位没瓜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酒店方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小芳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小芳受伤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
酒店方不服,提起了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店方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小芳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社保局根据小芳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小芳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和酒店方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她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最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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