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事故医疗费用的认定 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贾纪红律师
莫水凤申请再审称:案涉事故在(2012)杭余民初字第1257号判决书中曾做处理,该案中莫水凤因笔误少算医疗费1163.28元,误工费155718元、护理费33042.6元,医疗费按20%参与度为421.25元,合计190345.13元。因莫水凤在前期诉讼时,身体康复治疗未终结,经法院同意另案起诉,现已全部治疗终结。一审法院单独采信司法鉴定而不采信三甲医院做出的41个月的休息病假证明,偏袒一方当事人,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该误工费及前案因笔误少算医疗费应补给上诉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四被申请人赔偿莫水凤各项损失190345.13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用。另有新证据“施水法证明”,证明施水法愿意承担莫水凤贷款10000元用于治疗的利息。莫水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沈金华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莫水凤受伤后,莫水凤先后提起两起诉讼。在前案(2012)杭余民初字第1257号案件审理中,法院按照莫水凤自愿主张的43473.82元认定了医疗费数额。莫水凤在本案中又主张前案存在漏算的医疗费,本案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莫水凤在本案一审起诉时提交了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其中写明误工期限365天、护理期限200天,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莫水凤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亦无不当。
莫水凤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并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经确认,莫水凤所称未经质证的证据指: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邵逸夫医院和杭州万事利医院的休息证明。经审查,本案中未有上述证据举证、质证的记载,且上述证据并非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二审也不存在“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至于莫水凤提交的新证据材料施水法证明,内容是施水法愿意承担贷款利息,该证据材料即使真实,也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故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水凤的再审申请。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医疗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误工费和护理费,应该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合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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