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04 作者:熊敏律师
《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是这样描述的:机场、道路、公共卫生、灾害防治、文化教育、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公共水源和饮水排水用地、森林保护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属公共利益的范围。单纯的商业利益、企业利益或某个集团的利益并不属于公共利益。同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够对集体进行土地征收。单纯从这几款条文中似乎很容易理解公共利益的含义,因为它把公共利益和商业、企业、集团利益划分的很清晰。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经营性、商业性项目往往也承载着公共利益的情况。公共利益,是指公民公众的需要,即大家所共有的那部分需求。而经营性、商业性利益,则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准求的利润。这二者存在竞合的情况,想要完全清晰地划分公共利益和经营性、商业性利益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因此,本文认为,界定“公共利益”应当确定一下几个原则:1、公共性,即收益主体需具有普遍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2、合理性,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小失大。3、正当性,应充分尊重公民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4、公平性,对减损私人利益的少数人进行合理补偿,这种补偿不能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是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而对有些商业利益附带公共利益的征收,就要求有更严格的审批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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