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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的律师实务论述

发布日期:2018-06-18    作者:王玉君律师
目前由于网络各融资平台的不规范性,很多无金融资质的公司或个人以理财、投资、代理等手法欺诈公众钱财,致使受害人产生重大经济损失。这类案件咨询数量大,影响广,适用法律方面也有一定的复杂性,就目前本律师咨询和处理的这类案件发表律师的一些观点,希望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非法集资虽有报案登记,但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久拖不决怎么办?
大部分非法融资和集中的案件均有公司合同形式出现,有投资理财性质、代理放贷性质、公司借款性质、融资投资性质等等五花八门。受害人第一时间考虑到报案是对的。但是由于涉及合同关系,公安机要确立是否构成诈骗嫌疑决定立案侦查是有过程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尤其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这样问题就产生了,首先,是否能构成诈骗罪并决定立案,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范围,都是不确定状况,其次,一旦报案,受害人担心公司或嫌疑人转移资产,逃之夭夭,以后执行困难怎么办?
   律师的建议:受害人虽已经报案,在长时间未决立案情况下可以先选择民事诉讼,及时查明被告的财产并实施诉讼保全措施,民事案件受理后如果在审理中发生刑事立案,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结案后恢复。当然对受害人有益的是能及时得到法院审理并保全被告财产和固定证据,以免发生久拖不决状况,增加风险。但是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律师代理需要额外支付律师费和预付诉讼费用,程序上也可能涉及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对有些受害人来说有支付困难。
    对报案后已经决定立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的,公安机关会登记受害人损失,以追缴赃款后按申报权利人损失比列返还受害人,但大多是缩水的返还,还有的无钱退还,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律依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在此类案件的律师实务中我们通常使用的代理方式是1.报案申请债权2.依据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3.刑事案件处理不足以弥补或无法追回损失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虽有欺诈和违法之行为,但尚不构成诈骗罪,有些是公司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影响对公司的民事诉讼,还有的是个人借用违法公司名义发生的民事行为,均应区别对待,选择代理方案,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有犯罪行为也需申请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目前法学界争议的是我国刑事责任中的罚款适用,没有确立先保障受害人退赃追偿的原则,罚款更不能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老百姓的通常认知为我被骗公安机关有义务帮我追回全部款项,没有搞清楚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些受害人为能换回损失希望公安机关以“放水养鱼”方式来处理,显然也是错误的,是违反有罪必究的刑事原则的。
    综上所述,律师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最大程度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咨询和代理的意见和方案既要合法有据,又要合情高效,受害人对案件的认知要明确,要吸取教训,配合专业律师办好案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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