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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及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李玉更律师
近日接到很多咨询法院查封、冻结期限,感觉这方面规定甚多,很多人均不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为答疑解惑,在此统一回复如下:
查封、保全冻结财产对实际审判工作意义重大。特别是查封账户、银行存款,原规定期限半年,很多时候一审还没有审理完毕就面临续封的问题,更不用说有的案件还要经历二审,重审等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最新司法解释查封冻结期限的规定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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