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2017年湖北武汉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应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说的情形,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会严重扰乱信贷市场,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用于非法用途的无效、利率超过上限部分,超过上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