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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分执行款捏造120万“借条”,当事人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袁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九个月,并各处罚金2.5万元、2万元。
  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11月2日,程某先后三次向赵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后程某、赵某经预谋,由程某向赵某出具人民币120万元的借条,并于2014年11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经第三方银行卡流转,虚构该笔120万元借款,捏造程某又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的虚假事实。


  2015年10月28日,赵某在明知他人已对程某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程某欠自己300万元(含该笔捏造的120万元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赵某还经程某同意,为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垫付了代理费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程某认可向赵某借款300万元,导致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程某归还赵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4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企图在程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与其他申请执行人一起参与分配过程中多分得程某的相关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赵某、程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赵某、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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