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1年5月,尹某夫妇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出卖人王某将通过土地竞拍、建造得来的某套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尹某夫妇,约定房屋价格105万元,尹某夫妇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房款60万元,余款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发放后3日内付清,协议同时约定,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30万元。尹某夫妇支付了60万元后,多次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尹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则以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进行无效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虽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该规定是指买卖行为因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而不能彻底完成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依法登记领取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系该房屋的权利人,其因建造、土地竞拍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况且该房屋已实际交付并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权属证书也已可实际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能够据此得以实现。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契约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另外,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现已具备,被告王某对此也知悉,且经原告尹某夫妇催促后仍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尹某夫妇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被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