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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与法律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合为时而著”。——白居易

  一、什么是时评?

  时评,顾名思义,是一种针对时事发表评论的文章,是近年来颇为风光的一种文体。搜狐星空编辑部主编赵牧更是指出:“在历史上,一种文体的勃兴繁荣,昭示时代巨变的情形并不少见……若论最能反映当今我们所处时代特性的文体将会是什么?对此,我们会毫不迟疑地说,那就是时评。” 尽管我们可以把这个宣言视为时评人的自卖自夸,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时评作为一种直接发出大众声音的文体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我们这个时代。

  为了对时评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笔者需要对时评的范围加以界定。首先,从评论对象来说,时评主要是针对最近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件发表评论。由于作为时评载体的新闻媒体对时效性的追求,时评的评论对象往往变成了关于政治、经济、文化事件的新闻报道而不是事件本身;事实上,时评的开头多半都是引用某一新闻报道,而且基本上都是以“据某某报报道”开头。其次,时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近年来,由于新闻媒体之间竞争的加剧,更因为时评适时消费的特性,时评对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往往是某件事情刚刚见报,时评第二天就出炉了——一个新近的趋势是,相当一部分媒体都聘请了自己的特约评论员队伍,它们往往可以做到在新闻见报的同时配发相应的评论文章。最后,从时评的受众来说,时评的读者是社会各个阶层的识字人群。它是一种以社会大众为潜在读者的文体而不是仅仅以知识精英为潜在读者的文体,即时评不是一种学术文体。因此,一些具有现实针对性的学术论文不能算作时评,比如苏力教授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奸淫幼女”司法解释、“黄碟案”撰写的文章就不是时评。

  另外,时评还必须与一种非常相似的文体——学术随笔相区分。一般说来,学术随笔与时评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论题与时事没有直接关联;第二,更加注重而且主要是进行准确的学理分析;第三,讲究修辞,文质彬彬;最后,一个作者的一系列学术随笔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联系,但实际上自成体系,展现了作者的学术追求和研究进路。

  由于缺乏对时评的理论研究,时评产生的具体时间已不可考。但是根据一些未被证实的说法,时评在最近几年的繁荣与北大中文系毕业生、《中国青年报》言论版编辑李方息息相关,其主持的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已经成为中国青年报的王牌栏目,也一直引领全国的时评风气。到目前为止,在全国比较有名气的时评栏目除了“青年话题”外,还有《南方周末》的“方舟评论”、“众议”、“视点”;另外,《南方都市报》、《北京青年报》的时评版也比较有名, 《新京报》时评是后来居上的贵族。在网络媒体中,依托《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观点频道无疑是时评的最大阵地,新华网、光明网、搜狐网、新浪网的时评也由于各自的背景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伴随着时评和时评媒体的繁荣,一大批时评作者也登上了媒体的中心舞台,一些大红大紫的时评作者更是成长为“时评家”。根据笔者有限的视野,以下作者在时评质量和数量方面获得了明显的优势,他们的名字是乔新生、刘洪波、盛大林、鄢烈山、童大焕、马少华 .

  二、时评与法律

  在对时评作了一个大致的界定后,我们现在需要弄清楚的是:时评与法律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通过SPSS(社会科学量化分析软件)对随意抽取的《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2003年10月份第三周发表的所有时评作了一个简单的量化分析:

  从上图可以看出,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在10月份第三周共发表时评25篇,其中12篇直接涉及法律问题(在法理学的视野中,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成为法律问题,但是笔者对涉及法律的界定是直接涉及法律,即文章讨论的问题直接涉及了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或者作者明确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展开论述的),占发表时评总数的48%.为了增加结果的可靠性,笔者又扩大了样本数,分析了2003年11月份“青年话题”发表的时评中“涉法”时评的比例:

  可以看到,《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11月共发表时评104篇,其中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有55篇,占文章总数的52.9%.

  综合两表,我们看到,在“青年话题”发表的时评中,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时评基本上占据了半壁江山。鉴于“青年话题”在时评栏目中具有的代表性,我们可以比较稳妥地得出结论:时评作者对法律问题很感兴趣,或者说在法律问题上更容易施展时评作者的才华,再或者说时评作者喜欢从法律的角度来写时评。如果再作进一步的推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判断:时评作者的法律知识可能比较丰富,至少法律意识比较强烈,而且有一部分时评作者可能就是法律人(因为没有作者身份的说明,笔者无法得到法律人在时评作者中的比例)。毫无疑问,时评已经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我们再有意识地去观察时评的素材来源、内容、写作方法,时评与法律的关系就十分明朗了:法律问题是时评的素材来源;法学理论增加了时评的内涵;法学方法论影响了时评作者的写作思路。简言之,时评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学。

  时评与法律的关系还不仅仅表现在上述一个方面。通过观察时评大家族里的一类专门时评——法治时评或者法制时评(以下统称法律时评),时评与法律的另一层关系也就凸现出来了。目前的法律时评栏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类媒体法治版的时评,如《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版的“法眼”、《南方周末》法治版的“法眼”;另一类是法律专业媒体的时评版,如《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的各类时评栏目。无论是哪一类法律时评,其与综合类时评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那就是这类时评对法律问题的讨论更深入、更专业,甚至也涉及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在这里,时评成了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治理念、传播法学思想的载体。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时评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学,法律、法学、法治同样需要时评,离不开时评。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是从法律于时评、时评于法律两方面来论述时评与法律的关系的,这给人的错觉是这两种关系似乎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而事实上这两种关系是“剪不断,理就乱”的,它们的区分仅具有认识上的意义。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类似于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中,不同的人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对于时评作者,他们可能更关注法律于时评的作用;而作为法学研究者,其关注的重点无疑应该放在时评于法律的作用,即时评对法律、法治能够贡献什么?

  三、送法下乡与时评进户

  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很重要的职责就是法制宣传教育,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普法。毫无疑问,普法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全体公民——尤其是处于社会最基层的公民——不可能都走进法制教育课堂来接受普法教育,那么,司法行政机关是怎样来进行普法宣传的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做法。根据法律年鉴数据库的记载,江西省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曾经联合发出过一个“送法下乡”的通知,部署实施了“五个千万”工程,即“讲千堂法制课,送万册法律书;赶千场法律集,设万个咨询台;放千场法制片,播万篇学法稿;演千场法制戏,立万块宣传栏;树千个示范户,训万名宣传员”。 在青海省的农村牧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和普法骨干利用赛马会、花儿会、那达慕、物资交流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户活动。祁连县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法律顾问进农家”活动,由司法助理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农牧民家庭担任法律顾问,负责普法和代理法律事务。 由于缺乏这类“送法下乡”“送法进户”活动的实证材料,我们无法知道这些活动的具体实施状况,但是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活动看起来热热闹闹、轰轰烈烈,其对普及公民法律知识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如果不是没有一点用的话。笔者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处于社会基层的公民空闲时间虽然不少,但是司法行政部门举行的这些运动式普法活动很难做到与普法对象的空闲时间相协调;(2)对于专门的法制宣传类书籍、报刊,相当多的公民提不起兴趣,这也是近几年来所谓的“法制文学”、“法制报”越来越庸俗化、暴力化、色情化的原因之一;(3)这些宣传活动的渗透力、持续性有限;(4)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活动无法适应社会公众随时变动的兴趣热点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往往是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法制事件相联系的,比如“枪下留人案”发生后,公众可能对死刑制度比较感兴趣:“黄碟案”、“处女嫖娼案”发生后公众的兴趣点可能是公民权利保障和公权力限制的相关问题。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可以认为,普法的实际效果与扫盲的实际效果可谓“殊途同归”——尽管有关部门公布了非常庞大的“脱盲”数字,但是这些数字对于“文盲普查”或许更有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普法方式才是有效的呢?根据笔者的设想,理想的普法方式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法律知识是通过公众经常关注的载体传递的,是以公众感兴趣的形式出现的。即普法活动与普法对象之间没有“隔膜”,普法活动对普法对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第二,普法活动不会增加公民的额外负担,包括时间上和经济上的。尽管很多公民都会承认,“懂法”对他们十分有好处,但是如果不是陷入某件实在的法律事务之中,很少有公民会付出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来学法,即使这些时间和金钱消耗是他们完全能够承受的。第三,普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理念和法治思想,而不是具体的、琐细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即使你强迫普法对象记住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某些地方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普法考试),如果这些法律规定与他们的工作、生活毫无关系,那么这些法律规定也会很快就被“雨打风吹去”。根据这些设定,读者朋友可能已经看出,笔者欣赏的是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普法,追求的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境界。毫无疑问,作为快餐文化产品和时事新闻深度分析的时评——尤其是法律时评——应该可以承担这个重任。虽然我们无法准确测量到底有多少人在多大程度上关注时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时评绝对是一种广受读者欢迎的文化产品,全国各家报纸、网站纷纷开办时评专版、时评专栏即是明证,近年来贺卫方教授的法学时评一时洛阳纸贵亦可以作为旁证。至于时评普法可能产生的“神奇”效果,我们也不妨用与贺卫方教授有关的一件逸事来说明。有一回贺卫方教授在复旦大学演讲后,一位网友听了演讲后在BBS上留言说:我妈都知道复转军人不应该进法院。很明显,网友意在批评贺卫方,但是我们不妨歪读这位网友的留言:法制时评可以把普法的“春风”吹到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家庭主妇身边。

  当然,时评作为普法宣传载体也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是由时评触角的有限性决定的:某些公民读不到报纸、某些公民不读报纸、某些公民读不了报纸。也就是说,时评普法对城市公民效果会更好一些,而对农村公民的作用将十分有限。不过这个缺陷是可以通过“电视版时评”来弥补的。近年来,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焦点访谈”、“拍案说法”之类的法制类或准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崛起起到了和法律类时评(包括作为专业时评的法制时评、法治时评、法学时评以及普通时评中与法律问题有关的时评和关于法律问题的时评)一样的普法作用,而且由于电视节目对国民的吸引力、穿透力都远远大于报纸、网络媒体,“电视版时评”的普法作用真正是怎么估计都不过分。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说,如果仅仅是为了普法,时评进户远远比司法行政部门送法下乡有用得多,而且也省力得多,因为公民通过公共媒体接受法律知识说到底是一种主动选择的结果,不需要行政成本。因此,在法制宣传教育这个问题上,司法行政部门正面临着一个选择,而且明智的选择也许只能是:做不如不做。

  四、时评与法律

  (一)时评与公共知识分子

  尽管时评是一种公民表达,是一种公民写作, 但是却不是所有公民都能够通过时评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所有公民都愿意、都能够通过撰写时评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在优胜劣汰后,最后登台亮相的还是那些拥有话语、知识优势的公民写作的时评。不管你是否愿意承认,这种公民文体仍然是一种主要由知识精英写作的文体,只不过这里的知识精英标准进一步降低了而已——在媒体资源比较匮乏的时代(媒体繁荣和互联网产生之前),公民表达渠道自然狭窄,因为公共媒体都被大学教授、研究所研究员这样的高级知识分子占领了;而在今天,更多的普通知识分子也有了在公共媒体上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时评作者来源的多样性也证明了这一点。这种变化的结果就是,公共媒体上不但有专家学者在指点江山,而且有普通知识分子在各抒己见;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强势话语集团——公共知识分子集团。时评就是公共知识分子表达观点的最重要的文体,尽管不是唯一的文体;时评作者构成了公共知识分子的主体,尽管不是所有公共知识分子都是通过时评来发表评论的。

  苏力教授根据波斯纳的分析,将公共知识分子界定为“越出其专业领域、经常在公共媒体和讲坛上就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发表自己的分析和评论的知识分子,或是由于在特定时期自己的专业是社会的热点问题而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予以大众化并且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关注的知识分子”。 不过根据笔者的理解,单从中文语境和中文文义来分析,公共知识分子至少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的知识分子”和“公共知识的分子”。事实上这种分类非常清楚地勾勒出了目前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构成状况。前者是从事公共写作、评论的专业人士,可谓“高山流水派”;后者是非专业人士,可谓“下里巴人派”。

  由于两类“分子”的知识构成和生活背景的差异,他们的时评作品是风格迥异的。“公共的知识分子”的时评,无论从分析范式还是从内容上来看都是极其专业的。考虑到受众的口味和接受程度,他们往往也会舍弃学术语言而尽量用比较朴实的、生动的语言来阐释高深的理论和思想,可谓“举重若轻”。读他们的时评常有如沐春风之感,大彻大悟之叹。当然这也是极高明的作者才能达到的境界。拙劣的“公共的知识分子”的时评往往也是面目可憎而食之无味的,这多半是因为作者不善辞章而只会掉书袋;或虽有一定文字功底,但无奈所论主题与自己的专业实在相去甚远,尽管花了工夫让读者“看上去很美”,而结果往往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与“公共的知识分子”的时评相比,“公共知识的分子”的时评则更多是对常识的宣扬,可谓生动性有余而思想性不足。这类作品往往感情色彩浓厚而言之凿凿,很容易抓住读者,但读完以后你多半会觉得华而不实;这类文章读多了,你甚至有不忍卒读之感——当然,这是针对专业之士而言。不过尽管这类时评“公共更多,智识更少” ,这种宣扬本身仍然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些常识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无疑算得上金玉良言。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扮演的仍然是知识分子 的角色。但是我们也必须对这类“分子”保持足够的警惕,因为他们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宣扬的是专业视野中的常识,很多时候他们宣扬的是非专业视野中的“常识”,而这些“常识”往往并不符合科学、理性,甚至是反科学、反理性的。这些危险的“常识”一旦流传开来,即使不会“荼毒生灵”,混淆视听却是不可避免的。

  (二)公共知识分子与法律

  上文对中国现阶段的公共知识分子作了一个大致的分类,这种分类在法律类时评作者当中也是适用的。“高山流水派”主要是指各个大学的法学院系、相关单位法学研究机构里从事时评写作的法学专家,也包括在各类媒体从事时评编辑工作并身体力行的法律人。他们中的代表性人物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成都大学法学院的王怡、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李克杰、司法部研究所的刘武俊。 尽管这类人在法律时评领域里作品质量很高,名声也很大,但是从作品数量上来说,法律时评作者的主力军却是“下里巴人派”,也就是说,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占领了法律时评的阵地。(这种喧宾夺主现象对法治社会的潜在威胁笔者将在下文分析)不过在所有的法律类时评作者中间,执牛耳者仍然是“高山流水派”,其中最响亮的名字无疑是贺卫方,这不仅是因为他头上罩着北京大学教授的光环,更重要的是,他真正是一个在法律时评道路上孜孜不倦、痴心不改的人,也是取得最多成就,做出最多贡献的人。他算得上一个“法学时评家”。

  而这也正是贺卫方被非议的根源。

  1998年,一篇《复转军人进法院》使贺卫方声名鹊起。尽管在这以前,贺卫方已经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真正让他为社会公众和学术界所熟悉的却是这篇法学时评。自此以后,贺卫方笔耕不辍,在各类媒体上发表各种法制类时评数百篇,这些文章后来都收录在《法边馀墨》、《运送正义的方式》、《具体法治》等文集中。由于演讲上的天赋,贺卫方还频频被邀请出去讲学、做报告,有一段时间,几乎每个礼拜都要外出一次,足迹踏遍大江南北,这被他自己戏称为Airbus Professor. 他还不断接受各类媒体的采访,发表他对各种法律问题的看法,宣扬他的法治理念。在校内,他也多次被评为法律系、法学院“十佳教师”,并以最高票当选北京大学2000年度“十佳教师”。就这样,在有意无意中,贺卫方成了媒体红人、“明星法学家”。不过与他在社会公众中获得一致性赞誉相反,他在法学界却受到了颇多质疑甚至轻视,其中一个比较流行而且也是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贺卫方只能写“豆腐干”而没有系统的学术专著。

  笔者认为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很简单,文章是否具有思想性和学术价值与文章长短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现在很多的所谓学术巨著也只是起到了知识的梳理和积累的作用,对于学术和思想并没有新的贡献。换句话说,贺卫方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与贺卫方作为学者并没有根本性的冲突。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而且也不是笔者在本文中提出贺卫方的原因所在。笔者为贺卫方辩护——如果这也算辩护的话——的真正用意在于表达以下观点:我们当下的社会需要作为学者的贺卫方,更需要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贺卫方,而且由于具有法学背景的公共知识分子的稀缺 ,后一种需要甚至显得更为迫切。在法学界里,贺卫方是回应这种需要的为数不多的学者之一。他是一个本不孤独但也许已经感到几许寂寞的法治布道者。

  当下的社会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扮演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的理由其实并不需要特别的论证。大家都会承认,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法治的时代。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就是“良法的普遍服从”,如果说良法要求主要是针对立法者——当然,我国立法者的素养也有待提高——而言,那么服从良法无疑更多的是对民众的期待。我们认为,法律的优良是公民守法的前提,但是仅仅法律制定得良好,普遍守法的局面也未必能形成。事实上,对于法治的普遍信仰才是公民守法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而一般认为,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民族是极度缺乏这种信仰以及形成这种信仰的法文化氛围的。法治社会的生长需要法学公共知识分子的催化,法治信仰的培育呼唤法学公共知识分子的启蒙。

  这还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上文已经指出,许多在公共媒体上对法律问题“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公共知识分子并不是法律人,一些反法治的观点因此比较容易、广泛地通过大众媒体在社会公众中传播,这已经成了法治社会健康成长的潜在威胁——这种潜在威胁一旦与朴素的民意“里应外合”就有可能直接嬗变为与法律制度、法治观念的正面对抗。这一点在刘涌案中已经体现得比较明显。不过客观地说,这些潜在威胁的生成主要不是“公共知识的分子”“用心良苦”追求的结果,而是他们“无意识”的副产品。这种“无意识”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知识结构的缺陷,“公共知识的分子”对法治的认识是不完整甚至完全错误的。第二,原始材料的失真导致“二次咀嚼”的进一步误读。本文开头已经提到,作为公共知识分子“拳头产品”的时评的材料基本上来源于新闻报道,而这种材料来源本身并不总是可靠的——尽管新闻报道追求客观记述,但新闻的记录人往往不可避免地将新闻事实“主观化”了——如果时评作者缺乏专业知识根本无法分辨真伪。比如新闻媒体对黑龙江某法院实施“辩诉交易”实验、辽宁省某检察院推行“沉默权”制度以及河南省某法院试行“判例法”制度的报道后来都被证明是失真的,至少是不准确的,而由这些报道引发的时评大战却也“精彩纷呈”;毫无疑问,这里面很多的无谓论争以及由此导致的谬种流传都是因为报道本身的失真造成的。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公共知识的分子”的这种“无意识”状况会得到改善或扭转,因此,反法治观念扩散的危险也没有降低——危险指数也许正在上升。遗憾的是,面对这些威胁,法律人以及更可能被公众认可的法学公共知识分子并没有作出很好的回应,甚至可以说,法学公共知识分子处于一种集体缺席的状态。

  ——时代需要法学公共知识分子。

  五、并非结论

  在有历史记载的所有社会阶段里,民众始终扮演着被塑造者的角色;他们被塑造得如此彻底以致于他们的被塑造地位似乎具有了天然的合理性——唯一变化了的是,在比较文明的社会阶段里,塑造者由握有强权的暴君、独裁者及其代言人变成了更多的人,他们是国家政治资源的垄断者、社会物质资源的控制者、知识霸权的享有者,以及舆论工具的操纵者。这些人从来不会反思他们作为塑造者地位的合理性,因为从来就没有人挑战过他们的塑造者地位。信息社会的到来与“互联网式民主”的形成或许会改变这种局面,时评的繁荣就是这种变化的征兆之一。但是毫无疑问,在民众被塑造者的角色消亡以前,始终有人乐于塑造:你不去塑造,别人就会去塑造。与其让你去塑造,不如让我来塑造;塑造别人,也塑造自己,及至所有社会成员互相塑造的终结——谁也不能塑造谁,更重要的是,谁也不想塑造谁;那个时候,也许就是人类真正实现“自己主宰命运”的时候。

  「注释」

  作者简介:赵兴洪(1980—),男,汉族,重庆市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6)。现为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研究兴趣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法律实证分析。

  赵牧:《公民写作,一个时代的先声》,//starsky.sohu.com/vi

  ewthread.php?threadid=23942&viewm=&keywords,2003年12月28日访问。

  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司法解释切入》,《法学》2003年第8期,第3页;《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从“黄碟案”透视》,《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第287页。

  这些区别是贺卫方教授提醒作者注意的。

  童大焕:《从思想启蒙到公民表达》,//news.sohu.com/2003/12/18/02/news217090270.shtml,2003年12月28日访问。

  笔者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GOOGLE搜索引擎(www.google.com)对他们的名字进行了检索,搜索到的Web结果数都超过了1500(依次为5060,3500,2350,2180,2040,1590),说明他们确实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

  //162.105.138.218/cgi-bin/cgrs.cgi?tmpl=cgrsmainfrm.htm(中国法律年鉴数据库),「目录分类」地方法制建设/江西省法制建设,「目录代码」普法依法治理,2003年12月28日访问。

  //162.105.138.218/cgi-bin/cgrs.cgi?tmpl=cgrsmainfrm.htm(中国法律年鉴数据库),「目录分类」地方法制建设/青海省法制建设,「目录代码」普法依法治理,2003年12月28日访问。

  赵牧:《公民写作,一个时代的先声》,//starsky.sohu.com/viewthread.php?threadid=23942&viewm=&keywords,2003年12月28日访问。

  苏力:《中国当代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02页。

  这是《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一书第五章的标题。波斯纳著、苏力译:《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当然,给“知识分子”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件让人绝望的事情。可参见:[美]爱德华。W.萨义德著,单德兴译,《知识分子论》,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27页。

  笔者同样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GOOGLE搜索引擎(www.google.com)对他们的名字进行了检索,搜索到的Web结果数参差不齐(依次是14200,5060,21000,2040,2300),并且结果数最多的不是在学界名气最大的贺卫方,而是偏居西南的王怡。

  贺卫方:《对网友对我的评论的简短回应》,//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id=520,2003年12月28日访问。

  根据苏力教授的考察,具有法学背景的公共知识分子有贺卫方、梁治平、冯象、季卫东、朱苏力(苏力:《中国当代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02页。);不过梁、冯、季、朱对时评的涉足是比较少的,而且,苏力教授划定的公共知识分子的范围要比我划定的狭窄,即他的界定基本上不包括我所谓“公共知识的分子”。

  赵兴洪·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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