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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被诬告诬陷猥亵强奸女病清人女患者的如何证明白?

发布日期:2016-09-16    作者:张洪强律师

律师办理医生强奸案的技巧指导
医生被病人诬告强奸怎么办、医生被女病人女患者诬告诬陷、冤枉陷害猥亵妇女、强奸女病人女患者怎么证明清白,医生猥亵强奸女病人女患者怎么判刑判几年判多久,这些问题我经常遇到,我自2010年就一直想总结一下我遇到的医生被告强奸的案件,直到现在的2016年才静下心来总结,一方面是因为工作忙,全国各地出差,但更多的是,我从心底不愿意去面对这个话题,医生的职业性质在某种程度和我们律师是一样的,每当有医生被患者告强奸时,我的心里其实都是很难平静的,虽然有些案件中医生真的趁患者麻醉或者昏迷实施了强奸,但我理解一名医生职业成长的艰辛,他们一时的鬼迷心窍,被判决强奸罪既遂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我们应该研究如何将这个代价降低到最小,毕竟刑法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毁灭。还有更多的医生是被诬告的强奸,这一类案件由于医生主体特殊,一旦被妇女死死咬住,往往有不明真相的媒体或者网络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歪曲报道博取眼球,并且被诬告的医生以及家属还会遇到来自医院领导、卫生局领导的或多或少的干涉,很多原本很简单的案件,在牵扯到的人越来越多时就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当下社会,很多医生强奸案,如果男主角不是医生而是普通人的话,根本就不可能被判决强奸罪。两年前我曾遇到一起案件,某不孕不育医院的刘医生在给王女士治疗不孕症期间日久生情,二人在四个月的治疗期间自愿发生7次性关系,后来因为王女士在花费了近十万元后始终不能怀孕,二人反目,王女士便报案说被强奸,因为医院领导怕事情闹大影响医院声誉,当地卫生局领导也怕影响不好,都给医生施压压力,让他调解了事,后来刘医生赔了50万才摆平这事。
张律师原创文章,系办案经验心得总结,禁止任何转载复制剽窃修改演绎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打击、后果自负。欢迎法律同行来电18210203926交流经验,让我们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这就需要我们律师深入的研究这一类案件,如何用最专业的思维,最娴熟的技巧控制事态的发展,如何用最专业的知识还原事实的真相,这都值得我们深入去研究。很多律师都认为给强奸罪辩护低俗,难登大雅之堂,不但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理论专业研究,而且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办案走过场、装高雅,我在甘肃和一位资深老律师合作办理个一起案件,他对于爱抚、插入、阴茎阴道、射精、口交等性犯罪必须要涉及的问题一概避而不谈,并且在我针对这一部分做调查时,他还好心的劝导我,说这些话我们做律师没法说出口,并且当时的主审法官是一位30多岁的女法官,让他一个快50的人在这女法官面前对如何插入、如何射精这些问题争的面红耳赤的他做不到,那个案件的被告医生只有一米五多一点,长得瘦小,而报案的妇女有一米七多,高大肥胖,报案妇女说医生把她推倒在办公桌上,站着从后面插入她的阴道,这种站立式发生性关系从二人体型来说根本不可能,,并且那个案件从妇女的阴道分泌物中也没有检测出被告人的精液,虽然妇女一口咬定被强奸并且被阴道内射精,但证据材料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关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条件,后来法院判不了,发回检察院,后来双方私了,赔钱了事。

医生这个行业是最理解专业化内涵的,五官科、小儿科、神经内科、胸外科,等等,得了什么病要看什么科,律师行业亦是如此,我一直呼吁更多的年轻律师加入到强奸罪专业研究中来,这个专业在刑法罪名中冤假错案最多,遗憾的老律师观念守旧,不懂当下社会的性观念,大部分年轻律师也认为这个专业低俗难登大雅之堂等原因,很少有人对性犯罪这一领域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导致很多原本可以不被判刑的案件最后都被判了刑,用医生最常用的术语就是,原本医生被诬告强奸,只是人得了一场重病而已,这病只要方法得当,完全可以被治愈,但就是因为我们律师在这类特殊案件办理时不专业不敬业,让原本可以治愈的一场病一步步转化为癌症,最终让医生被判了有期徒刑,很多医生在家属在医生被拘留后总会托各种各样的关系,找各种各样的能人,但就是不相信证据,不相信法律,导致很多案件弄得乱七八糟,我对每一个找到我的家属都说,推翻不了证据材料,找谁都没用,能够推翻证据材料,能够找到案件的疑点,并且通过律师的技术手段将案件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无限放大,没有法官敢判决强奸罪成立。
我曾经在研讨会上主张将医生强奸罪作为一个定期讨论子专题,因愿意参与的律师太少而放弃,很多著名律师都婉言拒绝,并且语重心长的劝我趁着年轻放弃这一难登大雅之堂的领域,很多律师认为医生要有最起码的医德,而医生与女病人之间的不正常男女关系已经证明这个医生连最起码的道德都不具备,更不具备更高层次的医德,我不这么认为,我始终认为性犯罪与别的犯罪不同,尤其是在社会风气开放,妇女贞操观念淡薄,拜金风气盛行的当下,我接触到的强奸罪犯罪嫌疑人有老师、有学者、有画家、有老板、有一级建造师、有政协委员、公务人员等等,各行各业的精英都有,正所谓‘食色,性也’,性和吃饭都是人的本能,所以,我从来不认为为性犯罪辩护低俗,我们律师界必须改变这种狭隘的看法。
一、医生被告强奸案多发的原因:
医生职业是应当受人尊重的职业,但鉴于医生的职业特点,在治疗时有很多时候要对女性患者检查身体,观察病情,实施手术,麻醉等,一旦稍微不注意,就有可能被诬告猥亵或者强奸,梳理我所遇到的医生被告强奸案,这中间难免有些医生因为检查或接触女性身体时把持不住,提出或暗示要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妇女自己也因为种种原因(对医生敬畏,认为是治疗方法,或被挑逗起欲望,把持不住,或者希望与医生发生性关系让医生照顾自己并减免医疗费等),与医生发生性关系。
男女之间在性方面羞耻心就像一层窗户纸,一旦捅破,发生性关系可能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在正常的工作生活中,男女双方去捅破这层窗户纸都是需要极大勇气的,但是医生这个职业决定了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可以零距离的接触女病人的身体,包括乳房阴道等性器官,这一下就直捣黄龙把窗户纸捅破了,让妇女一下就卸下了矜持,接下来的发生性关系在很多案件中都是水到渠成的,有的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不拒绝、不反抗、不求救,但事后就后悔报案说被强奸,医生被告强奸的案件中直接以暴力手段强奸的很少,很多妇女在检查或者治病过程中,因为被男医生抚摸或者有意识没意识的挑逗,自己把持不住,在医生发出求奸信号时,把持不住,自愿发生性关系,但事后立刻后悔,或者被人撞见为了怕丢脸说被强奸,这种情形非常多,我在山东,河北、江苏、四川都遇到这种案情。

二、医生被告猥亵、强奸案的分类。
检察院在指控医生猥亵、强奸罪时最常用下面这些理由:我们律师必须掌握,所谓知己知彼才能打赢胜仗,只有我们事先掌握检察院的指控思路,才能有的放矢,事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指控医生以暴力、威胁的手段猥亵、强奸。这一类比较少见,据我统计遇到的医生猥亵、强奸案件,检察院指控医生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奸的比例仅仅占到医生猥亵、强奸案件的百分之八多一点。
去年在昆明有一件医生强奸案,因为我时间安排不开没有代理,后来通过家属得知,检察院指控的是在治疗室捂嘴强奸。如果指控医生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威胁、强奸女病人,则需要有证据证明医生对女病人实施了威胁或暴力手段,例如在河南张姓医生强奸案中,检察院指控张医生在给女病人检查痔疮时,用掐脖子、捂嘴的方式对女病人进行了强奸,但是检察院拿不出任何妇女有伤的证据,对于掐脖子、捂嘴的暴力行为只有女病人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到了法院开庭时,法院没能判的了,检察院没办法撤了回去,后来不了了之。在所有的强奸案件当中,暴力威胁手段都是要有证据证明的,不能你妇女说威胁了就威胁了,说医生打你了就打你了,威胁和暴力殴打都要有证据证明,在四川刘姓医生强奸案中,女病人报案说到刘某的私人诊所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突出时,刘医生对她搂抱,在她反抗时被打了一巴掌,后来检察院就指控说刘医生用暴力打了被害人一巴掌,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任其强奸,但是对于这一巴掌,检察院除了报案妇女的口供拿不出任何证据。
2、指控医生以欺骗的手段猥亵、强奸。指控医生在检查诊断或治疗过程中,利用女病人对医生的信赖、敬畏,利用女病人不了解医学知识,不知道检查治疗流程,编造理由让女病人相信自己的猥亵是正规检查治疗是为了病人好,从而接受医生的猥亵或强奸。在我统计的全国医生强奸案中,被指控用欺骗方法的案件占到了76%。可以说‘医生利用女病人不懂医学知识,欺骗女病人猥亵、强奸’已经成为公诉机关办理医生猥亵案、强奸案的特有的思维路径。具体我根据我遇到的案件做如下细分:
(1)指控医生利用女病人不懂医学知识通过欺骗的手段猥亵女病人。例如医生在检查时抚摸、揉搓、插抠女病人胸部或阴部,四川金某猥亵女病人案,医生金某在给女患者检查子宫时,将手指伸进女患者阴道内,并持续抽插了一分钟左右,在开庭时,女患者说金某是用左手食指插进其阴道内的,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说这只是例行检查,当时确实操作不规范用手接触到女患者的阴道,并且我们坚持被告人医生仅仅用手接触外阴,并没有插入手指,但是检察院申请了医院的妇科主任出庭,妇科主任介绍医院规定男医生检查女患者身体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并且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检查妇女阴道也都有明确的流程,要用阴道窥阴器,而不是用手接触,那个案件最后经过努力还是被判了猥亵罪,但因为我们律师找到的疑点和问题非常多,最终法院给判了缓刑。后来我总结这个案件律师操作失败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被告人在口供中承认了自己用手触碰过女病人的阴道,如果他不承认的话,那个案件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他触碰过女病人的生殖器,所以,在医生猥亵案中,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关于这一点,我在下面会详细论述。
(2)指控医生用欺骗的手段强奸,编造虚假的医学知识,欺骗女病人只有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才能治好病,才能对女病人身体好等,相比较暴力和威胁手段而言,‘欺骗’这种犯罪手段在司法实务中更多的是办案人员的心证和分析推论。‘欺骗’是指女病人原本不想被医生猥亵、不想与医生发生性关系,但因为相信了医生的话,医生的话对女病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让女病人为了自己或亲人的健康不得不与医生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欺骗’这种犯罪手段必须要达到控制了女病人的精神这个程度,那么如何来证明医生的欺骗行为控制了女病人的精神呢?在很多案件中靠的就是女病人的陈述和办案人员的分析心证。我在去年办理过江苏算命先生兼出马仙冯某强奸案件,对于算命先生,出马仙以及巫婆神汉等,检察院最常用的指控手段就是‘欺骗’,对于医生这个职业,能不能通过编造虚假的知识对女病人产生精神上的强制呢?这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种医生骗奸的案件中,操作空间还是很大的,我总结了骗奸的上百起案件,其实骗奸的案件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具体我会在其他文章中介绍,这里就不在多写。我们律师办理医生骗奸的案件难度要比暴力胁迫类案件难度大得多,在办理时,律师要有清醒的头脑,准确的逻辑分析。检察院指控医生欺骗的手段五花八门,我在办案中遇到的有以下:
a、治疗不孕不育时需要先观察发生性关系高潮时排卵是否正常,先用性器具帮助妇女高潮,后男医生在取得信任后与女病人发生性关系。
b、治疗不孕不育时,说妇女的卵子缺少一种酶,需要用健康精子刺激,为了防止妇女卵子对丈夫精子产生抗体,需要用婚外异性男性的精子,然后一步步欺骗女病人与医生发生性关系。器具用精液治疗不孕不育。
c、治疗阴道炎、附件炎、子宫内膜炎等妇科疾病时,欺骗女病人需要以精子为药引子,在混合某种药物在妇女高潮时注入阴道。
d、在治疗乳腺炎、乳腺囊肿、异物、胸腺瘤等妇科疾病时,告知因雌性激素分泌过多导致,要想治愈必须与三位以上的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才能治愈。
我们律师在办理医生被指控骗奸的案件,必须结合女病人的学识学历和卷宗疑点进行分析,很多案件女病人的口供前后矛盾,男女双方的口供也存在矛盾,我们律师在办理时,必须将这些矛盾详细的列出来,并且将这些矛盾无限的放大,放大到该案事实不清的程度,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了。
3.指控医生趁女病人不注意时强奸,在女病人发现时,阴茎已经插入,或已经裸露生殖器,未遂。这种类型的指控比较多,在妇科、产科、肛肠科、美体整形医生比较常见。

4、趁女病人昏迷或麻醉猥亵或强奸或给女患者下药强奸。这类案件也很多,这类案件的辩护时,要重点审查导致麻醉的原因、麻药迷药成分的鉴定和提取,昏迷成都,很多妇女回到家才发现阴部异常,猜测自己被性侵才报案,猜测的成分更大一些,对这类案件,我们律师紫办理时要想方设法将犯罪行为从法理上拆解,将一个犯罪行为拆解为多个合法行为夹杂违规行为,具体就不再多写,有兴趣的同行可以来电探讨。


三、律师办理医生强奸案时的有效思路选择
辩护思路:我们律师在办理医生强奸案件时,先要根据案件证据材料确定辩护思路,先确定了准确的方向,下一步在有的放矢、步步为营的扎实推进辩护工作,确定准确的辩护思路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想让我们律师做无罪辩护,对于我们介入早的案件,做无罪辩护的把握肯定更大,因为我们介入的早,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朝着我们努力的方向来做,但是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做的一塌糊涂,被公安机关套的死死地,做无罪辩护根本就不可能,所以我们律师在确定辩护思路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只有我们确定的辩护思路正确,才能取得好的办案结果,在今年3月份我在甘肃处理了一个下药强奸女同事的案件,那个案件在很多律师以及公检法人员眼中已经完全没有操作的空间,必判无疑,后来我分析完卷宗材料以后,确定了改变犯罪停止形态的辩护方案,就是想办法将强奸罪既遂辩护为强奸罪中止,给犯罪嫌疑人争取缓刑,当时合作的另一位律师说我的辩护方案不可能,因为二人已经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怎么可能是强奸罪中止了,最终这位当地有名望的律师不同意我的辩护方案,他给拿出的辩护方案是无罪辩护,后来我们两个意见不合,在开庭时他坚持他的意见,我坚持我的意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强奸罪中止,判决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至少我给被告人免除了牢狱之灾,那一个案件能将既遂辩护为中止,是因为我将下药强奸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分解为ktv下药、吃火锅、宾馆开房、拍裸照四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拆开分解,在强奸案件中是很有效的辩护技巧,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尤其是在医生强奸案件中,如何将检察院指控的一个强奸行为从理论上分解为违反医生操作规范、性骚扰、性交易、试探性求奸、多次通奸、强奸未遂、中止、治安案件等,是我们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要掌握的技巧,当然这需要悟性,不同的律师悟性不同,很多东西即使我说的再多再详细有些律师也领悟不到。
我总结的有效辩护思路有以下几种:
1、无罪辩护思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医生操作规范、性骚扰、试探性求奸。具体策略:
(1)推翻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2)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自愿。
(3)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性交易。
(4)强奸转化为通奸。
(5)试探性求奸。
(6)性骚扰。
(7)违反医生操作规范。

2、改变罪名思路:由强奸罪辩护为猥亵妇女罪。
3、改变犯罪的停止形态:由强奸既遂辩护为强奸未遂或强奸中止;由强奸未遂辩护为强奸中止。

四、律师具体辩护技巧指导:
下面具体说一下律师办理医生强奸案件时的具体的技巧,都是我办案的经验总结,对于律师同行办理医生强奸案件绝对有帮助:
(一)律师要学会对法医鉴定的质证。
强奸犯罪是一种相对隐蔽的犯罪,通常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因此作为证据的法医物证尤为重要。很多法官和检察官就是靠着法医学鉴定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所以一个专业的强奸罪辩护律师,必须掌握法医学鉴定的相关知识和质证技巧。
很多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几年都办理不了一起强奸案,对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问题更是一窍不通,对于处女膜的法医鉴定问题一点都不懂,很多律师连强奸案法医鉴定鉴定中的一些专业术语都不懂,对于处女膜、处女膜缘、阴道分泌物生物学分析、dna/DNA基因库、PCR-STR 技术等专业术语一窍不通。对法医鉴定都找不到问题,也不敢找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办理强奸案件经验不足,很多律师认为法医鉴定都是正确的证据,推翻不了。另一方面很多律师对法医鉴定相关法医学知识一窍不通,想找问题也找不到,此外很多法官都特别反感律师在法医鉴定上找问题,很多律师也不敢在这些事上得罪法官,很多强奸罪案件需要申请鉴定人以及当时取证的办案民警出庭,会让很多法官认为律师在找麻烦。很多律师为了讨好法官根本就不申请鉴定人以及取证民警出庭,开庭就是走过场,对法医鉴定不会也不懂该如何发问。
司法鉴定,在西方向来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中国却不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等弊端。这种混乱局面不仅使当事人不堪重负,也使司法鉴定的社会信用越来越低。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我们一些办案人员,盲目相信这种所谓“科学鉴定”,实际上并不科学。但是我们却根据这些就要问罪判刑,甚至要判死刑,实在是危险得很。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案件中,一位法医在尸检时曾当场指出“处女膜不完整,阴道被挫伤,挫伤部有分泌物”,数小时后,这位法医还电话通知黄静亲属,“阴道分泌物的化验结果是精液”。然而,湘潭市公安局随后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却声称:“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黄静是“正常死亡”。此后,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纷纷卷人对黄静死因的司法鉴定,先后出具了6份司法鉴定书或意见书,但每次结论都不相同,有的认为“自然死亡”,有的断言“非正常死亡”,也有的判定“特殊性活动引发死亡。此外,海南万宁市后郎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件四天内出现两份“处女膜是否破裂与是否发生性行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
此外,还有阴道分泌物中的DNA鉴定,DNA证据虽然有准确率高等特点,但是它毕竟是"死的",需要专业人员的收集、保存、鉴定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而在收集、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实践中,DNA鉴定也有使用不当造成错案的现象。2000年山西李逢春强奸案,陕西省公安厅DNA鉴定只比对了6个STR点,然后说李逢春就是强奸犯,但在2001年公安部做了9个点位的鉴定,证实李逢春并非真凶,2003真凶落网,李逢春被还元清白。这是一起典型的DNA鉴定失误导致的错案;2003年张高平、张辉强奸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证明可排除张高平、张辉作案的可能性。但是一审、和二审都没有采信该DNA鉴定意见。
法医 DNA 证据在凶杀 、性犯罪等案件的审判中被广泛运用。 但是该证据能否最终被法庭采纳,取决于其提取、保管、送检以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加以规范,并经过庭审的质证,从而最终通过法庭的审查判断,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一定要掌握对阴道分泌物dna、DNA的分析质证技巧。
在我今年办理的吉林张某强奸幼儿园幼女案件中,在二审期间我就成功的将《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给推翻,该鉴定书在我的眼里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一审期间的律师和法官却对该鉴定书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鉴定书内容如下:
(一)、委托单位:xxx
(二)、鉴定时间:2015年6月30日
(三)、被鉴定人:xxx,性别:女,年龄7岁。
(四)、病情摘要:该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五天。
(五)、检查所见:神清语明,妇科检查:外阴大阴唇内侧皮肤充血,小阴唇充血,上半部分呈暗红色,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处可见裂痕。
(六)、鉴定意见:
(1)被害人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可见裂痕,因为被害人徐xx7岁属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认定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
(2)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
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但是很多非专业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是看不出来的。
针对鉴定意见第一项:我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自己都不确定这个处女摸裂痕到底是近期所致还是陈旧性裂痕,他们的用词是‘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让鉴定人员得出‘应该是’这个模糊不确定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说的非常清楚,他们的依据就是‘因为被害人徐xx7岁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开庭时我问我们的鉴定人,处女膜裂痕和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有半毛钱关系吗?就是因为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就可以认定处女摸裂痕是近期所致吗?
针对鉴定意见第二项:“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司法鉴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技术,而不是真假难辨的家属代为陈述,仅仅因为家属说孩子被性侵了,你司法鉴定机构就做出鉴定意见说孩子被人强奸了,导致处女膜裂痕的原因各种各样,例如被人用手指猥亵生殖器,或者被其它物体例如圆珠笔、性器具等进入过生殖器,吉林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是以什么科学的依据和专业的医学知识将这些其它可能导致处女摸裂痕的原因全部排除的呢?他们给出的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代为陈述,我作为二审律师想问的是,本案的鉴定人,你们是否能够百分百的保证家属的话符合客观事实的,本案的被害人只是一个七岁的孩子,她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是性侵什么是被强奸,家属在报案时也是明确的说明,她们是根据孩子的零星的语言、来回的追问、反复的追问,才怀疑孩子被性侵了,一个七岁的孩子她能知道什么事呢,家属本来怀疑的事实,怎么到了鉴定人这里,反而成了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呢?如果我们的鉴定人在当时能够认真负责,把鉴定意见书写的严谨一些,这个案件可能到不了今天这个地步。
虽然这个鉴定结论被我推翻了,但我事后一直在反思,为什么这么明显的一份不严谨的法医鉴定却能被一审法院当成定罪的证据呢?还有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无锡宋某强奸案中法医鉴定、天津曹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辽宁梁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也都存在问题,但都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当成了定罪的法宝证据,这不能不让人惊心,当然更让人惊心的是,我们律师对于这些法医鉴定竟然看不出问题来。

专业强奸罪律师要懂法医学鉴定的医学知识。
很多强奸案都是事后很久才因被害人的报案而案发的,这时案犯已将犯罪现场破坏掉,将犯罪的痕迹清理掉等;被害人已经把一些留有痕迹的物品都处理掉了(如留有犯罪嫌疑人体液的衣服裤子),同时对自己的身体也进行了处理(如清洗和治疗)。强奸案件的法医物证的特殊性和易变性,给取证带来困难。
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时,一定要审查法医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首先我们律师自己要清楚法医鉴定内容、程序和要求,才能在办案时找到法医的问题。我们律师要重点审查法医在取证之时是否做到以下几点:
(一)询问案情:
向受害者及共保护人了解有关案情。在进行一般询问后,应询问受害者的婚姻状况,有无妊娠分娩史。强奸发生的时间地点。罪犯是一人或多人,有何特征,有无受轮奸。有无射精,是否使用阴茎套。受害者是否受暴力威胁,衣裤有无撕破,钮扣是否扯落。被奸前近期与丈夫性交日期。被奸后有无局部清洗或换衣裤等,同时了解加害人搏斗时受伤情况,并向被害人索取沽有精斑及分泌物的衣裤和物证。

(二)现场勘验提取物证:
强奸发生的场所,可以是室内或室外。若为室内,注意家俱什物有无变动,床上用品是否零乱。若在室外,注意地上或周围有无搏斗造成的痕迹。如践踏、拖拉等痕迹。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要注意现场有无遗留凶器,特别要注意发现并搜集物证,如衣裤、被褥、床单、席子上,或卫生纸等有无精斑、血迹、毛发等。共它物证也要注意收集,如堵塞口腔的手帕,衣服碎片、扯落的钮扣以及衣物的细小纤维等。对以上物证要分别提取、记录、绘图、拍照或录相。
(1)强奸案法医物证主要由性行为物证和暴力行为物证两部分构成:
A、性行为物证。
案犯与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方式不同,参与性行为的器官和物品不同,将形成不同的物证,并且附着在不同的载体上。
阴茎———阴道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生殖器损伤、精液、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被害人和案犯的生殖器、避孕套等载体上。
阴茎———肛门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阴茎和肛门损伤、精液、血液、阴毛、粪便、生殖器及直肠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阴茎、被害人的肛门、避孕套等载体上。
阴茎———口腔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精液、唾液、阴毛、食物残渣、生殖器及口腔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阴茎、被害人的口腔等载体上。
阴道———口腔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生殖器损伤、唾液、阴道分泌物、阴毛、食物残渣、口腔及生殖器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被害人的生殖器、案犯的口腔等载体上。
手———生殖器方式的性交可形成生殖器损伤、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手指污垢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手指、被害人的生殖器等载体上。
器具———生殖器方式的性交可形成生殖器损伤、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器具污垢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性交用的器具、被害人的生殖器等载体上。
以上各种性行为方式均可在性交时的承受物体(床单、地面)、性交后擦拭物(衣物、毛巾、卫生纸)等载体上遗留相应物证。

B、暴力行为物证。
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和被害人的挣扎反抗行为构成强奸案暴力行为物证形成。 不同的暴力行为将形成不同的物证。
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捂口、扼颈等,将在其身上遗留相应的伤害痕迹;对被害人实施麻醉、迷幻等伤害,则在其体内可有酒精、麻醉和迷幻药物等;对被害人实施粗暴剥脱衣物行为,将在其衣物上留下撕裂、切割等痕迹。
被害人的挣扎反抗将在被害人和案犯身上呈现抓伤、咬痕,衣物上呈现撕裂、磨损等挣扎反抗痕迹,并在现场呈现挣扎搏斗痕迹。暴力行为可在现场上遗留衣物碎片、血迹、绳索、凶器、酒精、麻醉和迷幻药物及包装物等物证。

(2)物证提取程序要求,我们律师只有掌握,才能发现法医鉴定的问题进而有希望推翻强奸罪中的法医鉴定

第一、被害人身上的物证获取:
1 .强奸的性交物证获取。 案犯与被害人在发生性行为过程中 ,二者参与性行为的器官接触,产生物质的交换和转移,形成生殖器官损伤、生殖器官物质(精液、阴道分泌物、阴毛等)交换、妊娠、性病的病原微生物等相应的法医物证。
A、性侵犯的损伤。 由于案犯的野蛮粗暴的性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损伤。 一般采用截石位检查被害人的生殖器官损伤。处女被强奸后,多数发生处女膜破裂,破裂位置以时钟方向定位。新鲜处女膜破裂,创口有出血或血痂,粘膜充血、水肿;陈旧性处女膜裂痕呈创缘钝圆,无出血和充血。 亦有被害人处女膜肥厚而坚韧、富于弹性、伸展性强,被强奸后未破裂的。
由于强奸是野蛮的性交行为,故常造成被害人的阴道及前庭损伤,产生出血、红肿等。 幼女被强奸时,严重的甚至产生会阴撕裂、大出血休克危及生命。性交的途径在肛门时,可造成肛门损伤甚至撕裂。 性交的途径为口腔时,可造成可口腔粘膜等损伤。因案犯性变态而形成阴部、乳房、臀部、面部的抓伤和咬伤;面部、颈部、肩部和乳房等处的咬痕和吸吮瘀斑等。对咬痕照相后,提取咬痕,然后用棉签擦拭以获取唾液,作DNA检验。
对于使用安全套或者没有射精以及存在无精症的强奸案件, 在阴道拭子或者内裤上没有检测到精子的,检测受害人的乳头擦拭物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B、精液(斑)。 在强奸的性行为中 ,案犯一般都有射精 ,依据性交的途径不同 ,精液(斑 )可附着在被害人的阴道、外阴、肛门(肛交)、口腔(口交)、面部、身体、手(手交)等部位。用棉签擦拭相应的部位提取精液(斑)。被害人的衣物在性行为中用于衬垫、擦拭可附着精液(斑)。 被奸后被害人穿着的内裤裤裆处可附着精液(斑)。
C、妊娠。 性成熟的女性被强奸后,可引起妊娠后果。早期表现为停经、恶心、呕吐、乳房胀大、乳晕色素沉着、子宫体增大、尿妊娠试验阳性。 通过妊娠时间分析可推测被强奸的日期。 通过胎儿的亲子鉴定,可确认案犯。
D、感染性病 。 在强奸过程中,患有性病的案犯或被害人之间均可因性接触而相互感染对方。注意检查被害人有无性病。可提取被害人的血液和生殖器分泌物,做血清学和微生物检查确诊。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位名为颜某的女青年被一名男子强奸,第二天感到外阴部痛痒,尿频尿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查发现尿道口有大量分泌物,子宫颈涂片的查见脓细胞、淋球菌、精子等。经调查嫌疑犯齐某患有淋病,并且血型与精子的血型一致。 颜某的淋病是由齐某在强奸时传染的。因而淋病也就成为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
E、性交其他物证。 在强奸过程中,案犯与被害人的接触 ,案犯的阴毛、血迹、衣裤纤维等物质可遗留在被害人身上。可用小梳子梳理被害人阴毛而收集其附着的毛发、纤维等。用棉签擦拭提取血迹。

2.强奸的暴力物证获取。
A、暴力伤害 。 案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 ,而对其进行暴力伤害 ,口鼻捂痕 、颈部扼痕 、勒痕、手足捆绑痕、头部的钝器伤等;施用麻醉、迷幻药物等。提取被害人血液标本留待作酒精、麻醉、迷幻药物等检验。
B、挣扎抵抗伤。 被害人挣扎抵抗导致其背部 、上臂、臀部 、大腿和小腿散在的擦挫伤;口腔粘膜损伤等。提取被害人手上附着物,指甲垢等(挣扎反抗时,抓扯案犯身上的毛发、皮屑、衣服纤维等物质)。
C、衣物上暴力痕迹 。 被害人的衣物可因其反抗或案犯的粗暴剥脱而撕破,如内裤,钮扣被扯落、裤带被拉断。衣着上可附着血迹、泥土、杂物等。 这些是确定案犯施暴的重要物证。

第二、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物证获取。
A.嫌疑人的性交物证获取 。 用棉签擦拭或用清水冲洗嫌疑人的阴茎 ,若为阴道性交将可获取阴道脱落细胞、精子等;若为肛交将可获取肠道脱落细胞、精子、粪便残渣、大肠杆菌等;若为口交将可获取口腔脱落细胞、精子、唾液、食物残渣等。若为指交则用棉签擦拭或用清水冲洗嫌疑人的食指、中指,获取阴道脱落细胞等物证。 如果强奸者并未射精,从嫌疑人的手上、生殖器上或其擦拭物上做出女性阴道上皮细胞,对案件的破获可提供有力证据。强奸在对被害人伤害的同时,也可导致案犯生殖损伤,因此应注意检查嫌疑人有无阴茎及系带擦挫伤,阴部血迹等。还应查找嫌疑人阴部附着被害人的阴毛、衣物纤维、血迹等。
B.嫌疑人的暴力物证获取。 检查嫌疑人躯体损伤,特别是面部 、颈部、胸部、手臂等处的抓伤或咬痕,头发拔脱或拽断。对咬痕照相后,提取咬痕,然后用棉签擦拭获取唾液,作DNA检验。 并与被害人的牙印和DNA作比对。 检查嫌疑人的手上附着物,指甲垢(被害人的物质)等,并将其提取,与被害人作比对。 检查犯罪嫌疑衣物损坏情况、钮扣脱落情况、附着物情况。
C.嫌疑人的其他物证获取。 在嫌疑人身上注意收集的其他物证。 如被害人身上发现咬痕的,应提取嫌疑人的牙印;如现场发现阴毛。衣物纤维等,应提取嫌疑人的阴毛。衣物纤维等;常规提取嫌疑人血液标本留待作DNA、性病、酒精、麻醉、迷幻药物等检验。

第三、犯罪现场的物证获取。
A、现场的性交物证获取。 依据案犯实施强奸犯罪活动情况,利用生物检材发现仪(多波段光源)在现场的床单、衣物、毛巾、卫生纸、避孕套、性交器具等物品上查找精液(斑)、阴道分泌物、阴毛、血迹等生物物证检材。
B.现场的暴力物证获取。 注意现场的挣扎搏斗的痕迹。 室内床单、被褥等撕扯零乱,内衣裤散落;室外地上碾压痕、拖拉痕等;散落衣物碎片、钮扣、绳索、血迹、毛发等物证。注意查找酒精、麻醉、迷幻药物及包装物。

(三)处女膜损伤的检查
处女膜是阴道入口处从阴道周缘突起的一圈薄层粘膜皱膜。成人处女膜厚约2毫米。处女膜.中央有一孔,称处女膜孔(即阴道口)。处女膜孔多为圆形或卵圆形,也可为椭园形,直径约为1.5厘米。处女膜分为游离缘、墓底部及膜部三个部分。处女膜的宽度因年龄、发育及处女膜类型而异。一般未生育的成人约为.08一l厘米,宽者可达l.5厘米,窄者仅.02一.03厘米。
根据处女膜形状特征,分为以下九类:(l)环状处女膜;(2)半月状处女膜;(3)唇状处女膜;(4)锯齿状处女膜;(5)剪彩状处女膜;(6)叶状处女膜;(7).卜隔状处女膜;(8)筛状处女膜,(9)无孔状处女膜,此型少见,俗称石女。处女膜完整是处女的重要标志。国内外绝大多数法医学者认为,处女膜破裂一般都是在第一次性交发生,或者说只有暴力(如性交)直接作用处女膜上,才能使它发生破裂。日常生活的骑马、游泳、跑步、跳跃等项运动都不足以引起处女膜的破裂。手淫只能引起外女膜的浅表擦伤,不致引起撕裂。如果手指或其他物体直接插入阴道,也可能导致与性交相同的破裂,故女性处女膜发生破裂,是判断曾否与他人有过性交行为的重要标志,但需要排除其他外伤等因素。处女膜肥厚者,因富于弹性,坚韧伸展性强,不易破裂,即使性交,有时也可不发生破裂,甚至直到分娩才破裂。处女膜薄者易破裂。因此,根据处女膜检验结果,判断是否为处女时,必须慎重。
幼女被奸,处女膜多不破裂。因幼女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处女膜位于深处,阴道甚为狭小,因此,成人阴茎难以插入。但用暴力强行插入,则不仅处女膜破裂.,还可造成会阴部,甚至肛门撕裂。处女膜破裂程度分为(l)完全性破裂,自游离缘破到获底部,(2)不完全性破裂,破裂口未达到处女膜墓底部。记录方法以时钟折针标志破裂部位。性交造成处女膜破裂,多发生在处女膜的后部,相当于时钟5一7点范围内。破裂的部位可因处女膜类型而异。破裂口通常为l一3处,少数3条以上,其中一条多为完全性破裂。新鲜处女膜完全破裂,足以证实曾有过性交。并有少量出血或少量凝血块粘附于创面,局部充血肿胀,有触痛及轻度炎症反应,通常经过3一5天炎症消退,一周后愈合,成为永不闭合的裂口,称为陈旧性处女膜破裂。已婚或已有性交经历的妇女的处女膜,由于已有多处陈旧性破裂,故即使有性交行为,也不会留下明显改变,经产妇女的处女膜仅在阴道口周围留下处女膜残根,阴道口显著扩张,更难证实有性交行为,故对已婚或已有过性交的妇女被奸,检查处女膜已无意义,但可通过精液(斑)的提出和检验,作为性交的证明。
要考虑到假案的可能性。为了达到诬陷、报复他人的目的,自己造成人体和生殖器官损伤的各种强奸假象。如曾检见一例,母亲用布条包裹手指,插入亲生的8岁幼女的阴道,导致处女膜破裂,阴道损伤以诬陷他人强奸。全身麻醉后的妇女,在麻醉状态下能产生性欲感,甚至有真正性交的意图,可能会控告医生在她失去知觉时强奸她,实际强奸不存在。未婚男女青年发生性交怀孕,谎被他人强奸。上述情况虽然少见,但不可忽视。只要仔细听取“被害”经过。结合人身检查结果,不难做出正确结论。
刑事诉讼法对这些体液的提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我们律师如果能找到公安机关违规违法的地方,即使这些体液是真的,也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例如用于取证的棉签必须是无菌的,并且为了排除干扰,后续分析时需取用同一包装中的干净棉签作为对照。为了避免体液中的精子、DNA或其他有价值的遗传标记被降解,取证后需对棉签进行干燥,放入透气纸袋中,注明取样部位等相关信息,冷藏或冷冻保存。所有的证据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取样人签名。稍有疏忽,证据就有可能失效。
我们律师要想把这些体液证据推翻,必须要知道刑事法律中对人身检查、现场勘验以及辨认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明确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的严格的程序,然而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至于他们做出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非常的大,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中,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将这些证据给排除了,那法院是无法做出有罪判决的。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直接连人身检查的笔录都没有,像这种情况补充侦查都不可能在提取当时的精液情况,一旦当事人翻供说没有发生性关系,你检察院还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呢?所以我,我们律师对这一块一定要注意,尤其是一个偏远地区的案件,鉴于公安的法律素养问题,很多案件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2.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在成都新都区那件强奸案中,在现场勘验中,有一张胸罩的照片,但是没有指纹提取,在女方的陈述中,从来没有她胸罩颜色的描述,你说怎么证明这张照片是报案妇女留下的呢?公安机关想用来证明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四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在南京王某轮奸案和徐州孙某强奸案中都存在这种情况。
我们律师对强奸案法医鉴定的质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法医DNA 证据的检材来源不明:
例如妇女的阴道拭子无人身检查笔录;检材物证如内裤、床单、衣服等无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的其他物品并无送检,如烟头、水杯等。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就存在漏检的问题。要审查提取证据的技术水平如何,是在什么条件下提取的,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全面,使用方法是否适当,有无违法情况。
(2)法医 DNA 分析专家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鉴定专家的资格直接决定了 DNA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法医DNA 鉴定专家的资质,包含了其拥有相应的专门性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法医 DNA 分析技术不仅涉及多门现代学科,而且鉴定过程中的任何极其微小的操作上的不规范,都将导致结果的重大偏差。
(3)鉴定实验室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该实验室是否定期接受外部专业的评估? 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有各种试剂试剂是否妥善保存?是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记录试剂使用情况, 这些情况将直接影响到该实验室提供 DNA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在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选择上,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2005 年 10 月 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该决定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 只要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但是,由于法医 DNA 分析要求分析人员的技术水平很高,要求实验室设备质量和管理严格,因此应当选择技术力量强和检验设备可靠的鉴定机构,否则可能由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差而导致鉴定结果错误酿成错案。 例如 2000 年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发生的一起教师被冤枉强奸的案件,侦查人员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连同犯罪现场遗留的精斑先后送到大同市公安局和山西省公安厅进行法医 DNA 分析,基于当时有限的鉴定条件,做了 6 个位点的鉴定,结论都是“受害人褥面上精斑的 DNA与李逢春血痕DNA 谱带位置一致”,于是教师李逢春被逮捕并被起诉。法庭审理期间,在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法院决定重新鉴定,在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提取李逢春的血液,当面封存,三方一起连夜将血样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法医 DNA 分析,鉴定人员连续两次做了 9个位点的鉴定,结论都明确排除了李逢春的犯罪嫌疑。由此可见,鉴定实验室的选择十分关键。

(4)检材是否遭受污染:
污染可能来自于在现场提取检材的侦查人员自身、现场环境或者包装容器,也可能来自于实验室的相关容器。污染导致检材中的 DNA 相互混杂,最终导致鉴定结论缺乏证明力。
(5)所使用的数据库是否相关:
法医 DNA 分析涉及概率统计学和群体遗传学理论的运用,要计算出犯罪现场提取的 DNA 与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的 DNA 偶合的几率,这种计算需要运用该犯罪嫌疑人所属的群体的 DNA 遗传信息的数据普查概率,因此,使用正确可靠相关的群体数据就十分重要。
(6)是否及时送检:
法医 DNA 证据的送检当办案人员成功提取到含有 DNA 的生物检材后,要尽最快的速度送到鉴定机构,以避免检材的降解和污染。 在送检的程序上,我国现行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送检。实践中对于争议比较大的案件的检材,送检时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或者亲属同行,以体现程序公正。 例如《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的河北省赞皇县发生的 15 岁少女遭强奸怀孕案件,尽管对犯罪嫌疑人的血样与胎儿之间进行了多次法医 DNA 鉴定比对,结果都排除了犯罪嫌疑人,但是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的结果一直持有异议,原因即在于多次的送检,程序上有问题,导致鉴定的结果公信力不足。
(7)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8 条的规定,鉴定的启动权掌握在有关国家机关,鉴定人的选择是由相关国家机关“指派、聘请”的,这样在法庭审判阶段,从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立场出发,在控辩双方对于鉴定结论存在疑问时,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回答相关问题。尤其对于 DNA 证据而言,鉴定技术涉及分子生物学、遗传学、计算机科学以及统计学等多门学科,对于非 DNA 分析专业人员而言,不可能了解其中的过程和依据。 但是,让辩护方直接接受一个决定自己命运、自己不了解而又无法质证的“权威”,这简直就是“霸权”,难以让辩护方服判息讼。由此需要 DNA 鉴定人员在辩护方存在疑问时,出庭接受辩护方就 DNA 证据的保管、检验以及鉴定结论中数据的解读等专门性问题的询问。具体而言,需要鉴定人员向法庭阐述如下问题:(1)在鉴定结论中的 DNA 测试结果;(2)提供 DNA 测试结果的数据意义;(3)分析结论,关于确定的基因图谱在主要种族相关人口中发生概率的解释。

通过不断的询问和反询问,法医 DNA 证据的提取、保管、鉴定以及 结论得出的过程才能完整展现于刑事法庭之上,为整个刑事法庭所了解,因为对于法官和辩护方而言,他们都不是 DNA 鉴定专家,所以单纯出示 DNA 鉴定结论我们律师是不能接受的,更不能被法官采纳。
(8)鉴定的依据存在问题:
例如吉林张某强奸幼女案的法医鉴定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徐州孙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天津欧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三天后的人身检查;上海医生强奸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一团卫生纸等。
(9)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很多鉴定结论一看就明显存在问题,例如上面举例吉林张某强奸案,具体案件不在多举,一个律师只有成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办理的案件多了,才能看出这些问题,否则连处女膜鉴定的最基本问题都搞不明白,更不会一眼看出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0)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
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二)强奸罪律师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强有力的戳破妇女的谎言。
强奸案件,是一种社会现象,千奇百怪,如果您有志于要做好一个专业性犯罪律师,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能力。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在报案中表现出不同的色彩。律师要在这纷纭复杂的表 象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一些强奸案的典型分析,辩护成功与失败,多在律师对报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上见高低。从心理学上讲,能力是个性的个别心理、特点,这些特点是顺利实现该种活动的条件,并表露 出掌握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熟练的动态上差别,律师应引以 注意,在我办理的强奸罪案件中,大部分的男方都说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至于女性为什么会报案呢,要么是事后后悔了,要么是索要钱财不成了,要么就是被人发现了怕出丑所以说自己被强奸,等等,可以说是什么理由都有,五花八门。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心理基础,那就是女性在与男方的交往互动中,心 理没有得到满足、进而失去平衡产生愤怒、不满和憎恨的心理。我们律师应注意分析她们在报案中所熟悉的一切,以及不熟悉情节编造的心理活动,了解她们的真实意图,在办案中才能根据报案妇女的个性、气年龄结构、婚姻状况、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不同找到应对方案,才能不被报案人的口供所迷惑。
律师办理强奸案件能否成功,与律师对报案人心理分析有直接因果关系。
很多妇女在报案被强奸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并且在性关系发生前后妇女的心理状态、心理体验是不一样的,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录口供时不断的诱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不是案发现场的事实。如语言、动作、面貌 特 征 等 方 面,都有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例如在武汉张某强奸案中,妇女在证词笔录上说,她看到强奸犯张某的左侧的蛋蛋上长了一个很大的痦子,并且痦子上的阴毛是红色的,在我们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张某时向他核实这个情节,他说他确实在左侧蛋蛋上有一个痦子,并且痦子上阴毛确实是红色的,但是妇女绝对不可能看到,因为他们发生性关系是在车里,并且是晚上11点左右,并且这辆轿车因为车龄十多年了,车内的灯早都坏了很多年了,这明显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给妇女在笔录时提醒她了,在加上那个案子没有直接证据,最终经过努力让公安机关妥协撤案了,基本在所有的强奸案件中妇女的口供基本都是虚实交叉,真假难辨,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一定要对妇女的口供严加审查,寻找出不符合逻辑和相互矛盾以及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千万不要小看这些小细节,因为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基本很难找到铁的证据,一旦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他们就很头疼,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啊,这样的小细节找的越多,到了法院他们的压力就越大。
办案警察习惯于用想象力描述情节引导报案妇女的口供走向,尤其是在轮奸的案件中,他们必须要想办法让涉案人员的口供相吻合到了法院才容易定罪,所以他们一般都是以某一方的口供为模板来引导其他各方的口供。所以我们辩护律师一定要对公安警察的套路非常熟悉才能办好案件,给当事人清白。下面就简单说一下如何通过报案妇女自己的口供找到翻案的突破口,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18210203926交流,让我们法律共同体一起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1、律师要通过报案妇女报案事实找到突破口。
强奸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报案妇女与男方有短暂时间的接触,报案人最了解情况,能叙述案件中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我们律师找到突破口极其重要的线索。所谓案件中报案妇女受害经过的事实是指报案人在发生案件中,自己在什么时间、地点受害的过程,男方的行为方式、面貌特征、衣着、凶器和其它附属 ,以及口音、语言、表达内容等,在感知方面的清晰度。
律师对报案妇女在报案中所涉及的上述问题,要进行心理分析,不能只听男方的供述,也不能只看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更不要被报案妇女的口供牵着鼻子走,很多非专业的律师,一看女方的询问笔录,就说男方肯定犯罪了,这是不应该也是不负责任的。
要想给一个强奸的案子辩护成功,我们律师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应当有一定的假设和推理的科学态度,那就是报案妇女处于当时特 殊情境中,在感知方面可能产生些什么样错觉。
感觉和知觉是人的认识过程。感觉是人的感觉器官,如视觉、听 觉、触觉等, 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在大脑中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在认识过程中,大脑会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加工过程就注入了个人过去的知识、经验,决不是各事物个别属性的机械相加。所以,女性在报 案时,无论怎样说自己所说的都是真的,再也不是原来的客观事实,而 是通过大脑加工后的事实。
在发生性关系时,无论女性有什么样的经历,认识水平和心理素质,总是感到惊恐、屈辱而不知所措。如果女性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性交时就会有恐惧心理,会集中注意力去对付犯罪分子,就不可能 有足够的精力去注意犯罪分子某些特征。而在我办理的很多强奸案件当中,很多妇女在报案中能说出与男方谈话的内容,互动经过等,例如在南京王某强奸案中,妇女说自己喝醉了啥也不知道了,但是在她的口供中又说她能看到男方背上有青春痘的痘印,在河南全某强奸中,报案妇女请正确的描述出宾馆的构造和摆设等。
虽然妇女对外来强烈刺激有的印象深,有的淡,但无论何人在恐惧的精神状态之下,都会在大脑中加工而补充自己过去的经验,将清晰度不清的事实加以肯定。所以我们律师要想办好强奸类案件,必须要对报案妇女有一定的了解。
2、律师要对报案妇女报案的时间差充分重视。
很多强奸罪案件报案都不及时,我办理的强奸罪案件当中,时间差最长的一个是徐州的一个案子,那个案子是女性在发生性关系后两个月才报案。
从被害妇女报案的角度上看,案件刚发生就去报案,在心理上对案件发生的一切,还来不及认真思索,在大脑加工中注入过去的经验比较少,更能原始地反映案件发生中自已经历的一切,对于被害人及时报案的,我们律师要注意对现场勘查的质证,具体我已经写过了就不多写了。
对于报案时间长的案子,是指有条件及时报案,发案后不及时报 案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来分析,因为报案时间长,给侦查带的弊端是 比较多的,心理学认为,一个从感觉到知觉的心理过程越长,主体对外 界强烈刺激的情绪渐趋平静,大脑对间题的思考越多,由于利害冲突 的关系,对问题的反映加以选择,主观意识也随之增多.从另一方面 看,报案的时间长,由于心理上的变化记忆的遗忘,受害人身心受到 剧烈地刺激等原因,对刺激最大的记忆比较清楚,对那一瞬而过的情节 ,对侦查破案有直接因果关 的,往往在记忆中容易消失,甚至一 点印象也没有。此外报案时间长,可能受到某种暗示的影响,在被害 人周围亲人的舆论,社会某些因素的影响下,报案妇女的口供的真实性越来越失真。
强奸犯罪是一种隐蔽犯罪,通常是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证据不易收集和判断。强奸案的这一特征常使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往往成为全案定性 处刑的关键证据。但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也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影响其陈述内容的真 实性。

3、强奸案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 一 ) 单一性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证明内容最 全面,能对定案起决定作用的直接证据。由于强奸是一种性犯罪,属阴私案件,具有不易暴露和难以查证的特点。性关系发生时一般都选择没有第三者在场且发生在较为偏僻、隐蔽的地点和时间,犯罪现场大多数只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常常形成“一 对 一”的局面,
除被害人可以较为清楚地辨认出罪犯的特征和知晓犯罪的过程之外,较少出现目击者和其 他证人。特别是当前非暴力性或强制手段不明显的强奸案件的增多,犯罪现场没有明显的痕迹,使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失去了意义。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难以将每 种形式的证据都收集到。唯有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中最常见、不可缺少的一种证据形式,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二) 复杂性
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又具有陈述内容复杂性的特点。强奸是一种严 重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被害人受害后身心遭受犯罪分子的凌辱和摧残,她们对犯罪分子 都怀有切齿仇恨,一般情况下不仅能够而且希望与司法机关配合,积极主动地揭发控告,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努力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以便尽快查获犯罪事实,但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被害人在强奸案中的特殊地位,以及主客观方面等因素,导致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可能不真实或含有虚假成份。
从主观方面看,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产生各种不同的动机。如因复仇心理而出现偏激情绪,有意添枝加叶,夸大某些犯罪事实,或怕遭报 复与责备而产生恐惧心理;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 瞒被害的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被害人陈述既有真实可信的一面,又有虚假不实的一面,从而形成了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4、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由于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对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应着重注意 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 无利害关系。如果双方互不相识或无利害关系,则被害人陈述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收养、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二,审查被害人的一贯表现和思想品质品质是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 的本质。被害人的品质和平时表现,影响着陈述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端 正,一 般都能如实陈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不好,私心杂念较重.往往在陈述时会添油加醋,言过其实,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 促使其告发的。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 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第四,对年幼的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讲出来的,是其主动讲的,还是在别人查问下讲的。由于年幼的被害人智力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外界 的影响,故其所作的陈述是无法保证正确性的。因此应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被威胁、引诱等情 况。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
如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结果等方面,前后说法不一。有的 虽然基本 一致,但叙述的具体情节,经查证与实际时间,地点、条件不符。有的被害人提供的一 些书面证言与其年龄、经历、文化知识水平等情况不相符。
由于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被奸环境、时间、经过、条件等重要情节,都应认真查明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发现有矛盾和疑点,一定要详细调查,
弄清原因,辨别真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法定的六种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优先的效力,
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其他证据也是鉴别被害人陈述 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 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合乎情理。如果发现相互矛盾,不合常情,难以自圆其 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 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三)让犯罪嫌疑人做好口供。
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能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明确告诉他他这个案子的重要节点在哪里,明确的告诉他,公安侦查人员会问到他什么问题,明确的告诉他,他该如何在自己的口供中用对自己有用的语言去还原事实真相,明确的告诉他,在录完口供让他签字时,他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哪怕有一个字不是自己的原本意思,就不要签字,对于那些不认识字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警察将口供大声读一遍,确定无误后才能签字。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涉嫌强奸罪的供词,必须要详细的描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在非专业人士眼里,便和黄色小说差不多,很多口供中的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不会去说的,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说,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曾经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我得当事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
1、我看见另一被告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呀嘛。
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
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问他你到底说没说过这几句话,他很坚决的说他没说,我问他,既然你没说,你为什么要在口供上签字呢,他说他当时连看都没看,警察让他签他就签了,我说一审法院就是靠这几句话来认定你和另一被告有合谋,给你们认定了轮奸这个情节,他当时就非常激动,说这几句话不是他说的,我就问他,你知不知道,强奸罪和别的犯罪是有区别的,强奸罪案件有他自己的特殊性,你的一审律师没有告诉过你,你在被警察录口供的时候该怎么说吗?没有告诉过你警察让你在口供上签字的时候,你一定要仔仔细细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在确定口供中每一句话,都是你表达的意思时,你才要签字,他听我解释完,就开始骂他的一审律师,说这个律师在当地神通广大,法院检察院都有很硬的关系,我告诉他,如果你的口供说的全是有罪的话,谁都救不了你,如果你的口供说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供词,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判决你是强奸罪的。经过我的解释,他才明白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他才知道法院给他定罪依据的是卷宗材料认定的事实,我会告诉每一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能只迷信找关系,你自己在口供里说的乱七八糟,哪个法官有胆子去判你无罪,判了你无罪,检察院愿意吗?女方愿意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要是你能在录口供时,不被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带着去说,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另外,律师在复制卷宗时,一定要申请查看侦查人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发现录像与讯问笔录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是极大的转机,此外,通过录音录像,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欺骗威胁诱供的行为。
很多律师自己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做口供时会怎么问犯罪嫌疑人,这里我就写文章简单说一下,全国各地的强奸案我基本都办理过,基本上在强奸案当中警察做口供时以下面这些为基本,这需要我们律师同行灵活应用,不可照搬照套,因为每一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口供大体范围如下:
案件概况: 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
男女双方的特征:男女双方年龄、长相、穿着、口音、是否认识等。
性关系发生前:如何联系、什么关系、为什么双方会遇到一起、是否有劝酒行为等。
性关系发生时:什么时候产生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如何抚摸的、如何接吻的、女方什么反应、如何到床上去的、如何到车里去的、在副驾驶还是后座、如何脱得衣服、如何脱得胸罩和内裤。男方双手在做什么、如何插入的、女方在什么姿势下被插入的、被插入时的表现、是否反抗、说了什么、抽插了多少时间、是否射精、射精部位、有无口交行为、是否使用润滑油或避孕套、有无抓伤咬伤等待。
性关系发生后:男女双方有无换衣、洗浴、撒尿、呕吐、刷牙、漱口等,这些行为会减少找到有用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还要查明白妇女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处于月经期,如果处于月经期,则其血液极有可能会留到男方衣服上或案发现场,这都是不利证据。
另外,还要问询在案发前72小时内是否和其他人有性活动,以排除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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