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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王自刚:房屋售出留户口 构成违约应赔偿

发布日期:2009-01-10    作者:王自刚律师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8-07-10 

   7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售出房屋后不将户口迁出引发的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袁先生支付原告吕先生1万元违约金。  
   袁先生和吕先生于2006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袁先生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套住房出售给吕先生,总价款为583000元;吕先生应于2006年8月3日前支付全部房款,而袁先生则应在交房时将房屋内所有户口迁出;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10000元。之后,吕先生于2006年7月实际入住了该房,并按约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袁先生却迟迟不将户口迁出该房。吕先生遂告上法庭,要求袁先生将户口迁出该房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先生和吕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袁先生未在交房时将户口迁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吕先生要求袁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吕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袁先生将户口迁出的请求,由于两被告实际并不居住系争房屋,而户籍迁移问题不属法院处理范围,故法院难以支持。综上,遂判决:袁先生支付吕先生违约10000元;对吕先生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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