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奖品应当归谁?
发布日期:2008-10-05 作者:周庆源律师
答:这里面有个问题没有说清楚,“储蓄活动,乙中了奖”,乙中奖是甲的储蓄结果呢,还是乙取钱后再储蓄的结果,如果是属于后者,则奖金归属乙方,如果是前者,则属于甲方。理由如下:
因储蓄而获得的奖金,在法律上来讲是属于储蓄的孳息,是额外的利益,这个利益应该属于储蓄的所有权人。
我国民法将物划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原已存在之物,如本案的存折。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例如母鸡下的蛋、母牛生的小犊、果树结出的果子等等,这些母鸡、母牛、竹子、果树就是产生孳息的原物,它们产生的孳息也就称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则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等,又如本案中奖所得。
民法中关于原物孳息的基本理论是,原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孳息就归谁所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从本案来看,乙持甲存折取款的行为,是民事代理行为,甲为委托人,乙为代理人,委托的内容就是代甲从银行取出款后归还自己的欠款。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确立了代理制度的一般原理,即代理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应归于委托人。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代理人如果获得利益,也应当由委托人全部获得,代理人并不能据为己有(除非他们之间另有约定),而应全部上交给委托人。因此,如果是因甲的储蓄行为而中奖,所得奖金是甲的储蓄行为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是甲储蓄行为的法定孳息物,就应当属于甲所有,乙作为甲的代理人,就应当将该款归还给甲。当然,如果乙取款后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款存入了银行,因乙取款后再次存款行为而中奖,那么,该奖金则是乙储蓄行为的法定孳息物,就应该属于乙所有。
更多法律问题请登陆www.fl123.cn.vc或www.fl110.cn.vc查阅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分类
- 枪决VS注射死刑:揭秘中国死刑执行的隐秘真相
- 千万别帮朋友“担保贷款”!新型AB贷合同藏陷阱
- 吸毒被抓后,为什么住酒店就预警?动态管控到底怎么管?
- 国中水务索赔进展,3月又提交立案一批,索赔征集中
- 女子深夜扮鬼吓人反遭强奸?
- ST银江如何索赔,3月又提交一批投资者立案,投资者仍可索赔
- 国华网安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投资者仍可索赔
- ST高鸿最新索赔消息,发布累计诉讼、仲裁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航天动力最新索赔消息,近期已有投资者收到赔偿款,索持续征集中
- 借款用途违约被要求提前还款该怎么办
- 妇女节,必懂法律常识与小众冷知识
- ST中泰如何索赔,3月新提交立案一批,索赔持续征集中
- 绝味食品如何维权,3月又新提交一批立案,投资者仍可索赔
- 离婚的方式及程序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