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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员工离职2年内查出职业病可申请赔偿

发布日期:2008-10-04    作者:周庆源律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2008911日发文)明确:
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离职前已经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在职期间没有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职工因工死亡,支付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限,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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