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辩 护 夜 语
发布日期:2008-10-03 作者:刘传仓律师
1、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而辩?
解决刑事辩护为什么而辩的问题,不仅仅关乎良心的拷问,更利于反驳世俗的讥讽。
有个强奸案子,接受委托之后,几经周折,我的当事人无罪开释。与他人谈及该案,许多人不解,指责我见利忘义,仿佛我成了罪犯的代言人,专替坏人说话。我苦笑着回答,我确实见利了-----人家交了律师费,我也确实忘义了------我没有帮助司法机关将其绳之以法,可是,我不明白,人家花钱请律师,难道是给司法机关找个帮手,帮着将自己的亲人往监狱里送?
后来,这样的诘难听多了,我连半句都不肯辩解,由他们去说。诚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最终都被证明有罪,受到了刑法处罚,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所以,在我眼中,只要没有生效的判决确定某个人有罪,我从内心深处尊重其人格,视其为无辜。更何况,就是真正有罪的人,也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以达到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目的。
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的事,律师的天职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虽不能以抗拒对犯罪的制裁为己任,但是,通过自己的辩护,使得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得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结果,不单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对律师的要求。既然实体法赋予了被告某些可以享受的权利,辩护律师就有义务从程序上帮助他们获得这些权利。律师为之辩护的权利不仅仅属于被告,实在也是法制社会的基石。
2、为什么专注于刑事辩护?
一位教授曾经说过,鉴于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刑事辩护,好汉子不想干,赖汉子干不了。我自认自己介于好汉子与赖汉子之间,所以专注于刑事案件。有门道的律师代理银行的民事案子,代理费动辄几万几十万,我没有权贵做背景,又不甘心吃糠咽菜,所以将精力主要投入到刑事案件中,多年以来,倒也自得其乐。
3、侦查阶段如何应对侦查机关限制?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大多不允许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谈时谈及具体案情。所以,要求会见时,正确的做法是主动表态,“我们也知道这阶段不能谈案情,之所以急于会见,也不过是为了给委托人一个交代,人家委托了律师,很希望律师能早日见上人,免得担心家人撒手不管,放心吧,不会给你们添乱的”。到了会见的时候,再视情况而定,如果陪同的侦查人员正好熟悉或者侦查人员知道律师有权利问及案情,自然不妨问问案情。如果陪同的侦查人员因为不熟悉不允许谈案情,也没有必要争辩,没有必要搞僵关系。与其因为询问案情被终止会见,还不如多争取点时间谈点其他内容。
4、什么时候申请取保候审?
虽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聘请的律师才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如果等到批捕以后再申请取保候审,难度将会加大,所以,接受委托以后,应该尽快与办案机关沟通,探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只要有希望,就赶紧递交申请,不能机械地等到批捕之后再申请。如果发觉直接没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也没有必要去作那无用功了。那么,该规定对律师有没有用呢?有!我曾经办理过一个故意伤害的案子,经过与办案人员沟通,知道他们坚决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决意报捕,所以我就没有递交申请,可那不懂装懂的委托人竟然指责我连个申请也懒得写,他哪里知道申请我就装在包里,只是因为知道不可能取保候审,所以才没有递交。他更不知道,不经过沟通,贸然递交申请,只会让办案人员反感,觉得律师是不懂人情的书呆子。面对他的无端指责,我指着该规定说,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等批捕以后才能申请取保候审。
5、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怎么办?
刑讯逼供的事确实屡见不鲜,但是,这样的证据律师一般难以取得,所以,多数时候,这不成其为问题。那么万一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的供述确系刑讯逼供所致怎么办?这还用问么,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推荐外地律师办理!除非你想损害以后的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律师执业地点没有限制,可以在接手全国各地的案子,但实际上,多数律师的多数案源还是来源于本地,与本地的司法机关闹僵关系,不单影响自己安危,还会损害以后的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你可以将自己对案件的思路告诉继任者,尽最大努力协助继任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只要真心为当事人着想,多数委托人会理解律师的用意的。因为一旦刑讯逼供这样的事情东窗事发,侦查人员轻则受处分、丢饭碗,重则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本地律师因为这样的事情得罪本地侦查机关是不明智的。
作者: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传仓 137053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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