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发布日期:2008-10-01 作者:王勇律师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以下四个特点的,即可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了消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标识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告、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体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欺骗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此外,《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场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分类
- 枪决VS注射死刑:揭秘中国死刑执行的隐秘真相
- 千万别帮朋友“担保贷款”!新型AB贷合同藏陷阱
- 吸毒被抓后,为什么住酒店就预警?动态管控到底怎么管?
- 国中水务索赔进展,3月又提交立案一批,索赔征集中
- 女子深夜扮鬼吓人反遭强奸?
- ST银江如何索赔,3月又提交一批投资者立案,投资者仍可索赔
- 国华网安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投资者仍可索赔
- ST高鸿最新索赔消息,发布累计诉讼、仲裁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航天动力最新索赔消息,近期已有投资者收到赔偿款,索持续征集中
- 借款用途违约被要求提前还款该怎么办
- 妇女节,必懂法律常识与小众冷知识
- ST中泰如何索赔,3月新提交立案一批,索赔持续征集中
- 绝味食品如何维权,3月又新提交一批立案,投资者仍可索赔
- 离婚的方式及程序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