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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的分配原则

发布日期:2008-09-27    作者:刘传仓律师
 
有关死亡赔偿款的分配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日常工作中也经常有人咨询这方面的问题。现依据有关法律精神、理论界主流观点、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和自己的办案经验,对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原则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对有这方面烦恼的朋友有所帮助。
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常见的牵扯到死亡赔偿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一类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案件,一类是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非法用工死亡案件,一类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有一类是不属于工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一类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号文”)。由于后两类案件的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原则近似,为简略起见,将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原则分为三类,一类是与工伤有关的死亡赔偿,一类是工伤之外的其他人身损害案件的死亡赔偿,一类是非法用工的死亡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死亡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赔偿款的赔偿原则是,丧葬费按照实际支出扣除,不足部分,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扣除,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分配,该谁的就是谁的,这里,分割的难点是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考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至于是48个月还是60个月,与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人数有关,没有被抚养人的,为48个月,每增加一名被抚养人,增加4个月的赔偿额,被抚养人最多计算三名,究其性质,主要是对其作为社会细胞的一户家庭的补偿,所以其配偶应该适当多分,其他权利人应该适当少分,特别是没有亲属关系的被抚养人不得参与工亡补助金的分配。
这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款的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实践中,更多的是高于或低于标准赔偿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按照前面所说的分配原则按照比例予以分配。
适用“20号文”的死亡赔偿案件,其主要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分配原则是,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规定应该是谁的就归谁,丧葬费按照实际支出计算,不足部分,首先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支出,依然不足的,从死亡赔偿金中支出。
死亡赔偿金分配范围按照继承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分配,但其性质不属于遗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亲属适当多分,不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亲属适当少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法理上采收入损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3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之所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是因为精神损害难以用金钱来准确衡量,之所以将不足的丧葬费首先从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扣除,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的丧葬费,一般都无法满足实际支出的费用,受害人亲属基于感情需要,都不会将实际丧葬费用限定在实际得到的丧葬费的额度之内,考虑中国的风俗民情,如果谁在丧葬费用上斤斤计较,也难以说被害人的死亡给其到来了多大的精神损害。
这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款的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实践中,更多的是高于或低于标准赔偿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按照前面所说的分配原则按照比例予以分配。
非法用工的死亡赔偿款,没有区分具体项目,只有一个赔偿项目,那就是,因此其分配原则就是,先扣除丧葬等实际支出费用后,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亲属适当多分,其他亲属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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