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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人的期间保护

发布日期:2008-09-27    作者:李青松律师
在担保实务中,保证担保作为一种“人保”的形式,其是相对于“物保”而言。保证担保中,保证人以自身的责任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增加债权人的安全性,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及于更大的责任财产范围。因为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风险性,以及保证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的缘故,故法律为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予担保保证人以期间上的利益。在担保实务中,保证人享有两种法定期间的保护: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在保证人享有这两种期间利益的时候,也就同时意味着债权人承担了这两种期间适用的不利益,也即是对债权人的双重期间限制。首先,若债权人未能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相应的权利,则债权人之利益即不能得到法律只认可;同时,债权人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点主张权利,保证人均不承担此保证的不利益。其次,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此保证期间方才能失去其存在法律意义,转而由诉讼时效期间保护保证和约束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债权主张才能具有法律上的胜诉权,否则将只能以“裸权利”的形式而存在,被“脱去”了法律胜诉权的保护外衣。因此,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双重保护与约束,对债权人也是如此。没有永远的权利,也没有永远的义务,只用永远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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