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08-08-21 作者:陈万林律师
1、注明了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
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没有争议,从欠条注明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2、借款类欠条(第2、3、4、5类欠条均指没有注明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
此类欠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认为的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
大部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并以此认为欠条和借条虽然一字之差,但是诉讼时效截然不同;其实,这是对该批复的错误理解(详见第4类欠条论述部分)。
此类凭证没有基础交易行为(例如买卖),名为欠条,实为借条。依据法理,参考合同法或者担保法相似规定,合同名称与权利义务约定不相符时,应当以合同权利义务具体约定为准;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具体约定内容符合定金的,适用“定金”的规定。不能因为挂的是羊头,就认为卖的都是羊肉,也有狗肉。
大部分人认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这是错误的,因为借款类欠条一般都是交付款项的同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贷款人)出具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出借人也接受了欠条,这就是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这也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非得理解为权利人权利此时已经受到侵害,即借款人借款时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因为借款人不还款,所以权利人权利已经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就应该开始计算。如果借款的同时还款期限就届满,除非价款人左手接过出借人交付的借款,右手立刻将借款还给出借人,否则,对借款人就构成逾期还款,大家不觉得很可笑吗?借款人借钱的同时可就有期限届满的还款的义务,那借款有什么意义?非但不能解决资金问题,反而会浪费时间。
3、交易时出具的欠条。
依据最高院个案批复,此类欠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认为的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断章取义)。
此类欠条是有相关交易发生,一方义务人向对方出具的一种凭证。理由详见如下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4、履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具的欠条。
依据最高院个案批复,此类欠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点为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对此没有争议。
但是,大部分人对该批复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认为“没有注明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该批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该批复当中的欠条出具不是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主要法律关系是原基础法律关系—供货合同,付款的期限也是有明确约定的。这张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起到的作用是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欠条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时效重新计算,即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并不是说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开始将计算。该批复明确是“重新”计算,欠条刚出具,针对欠条没有第一次计算哪来重新计算?因此,该批复说的时效计算不是针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而是针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5、过了诉讼时效后出具的欠条。
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过后,债务人出具欠条或者达成协议,根据司法解释依法受保护。对此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当认为是一种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协议。
综上,“欠条”只能表明义务人对权利人有某些义务,并不是说只要是欠条则该欠条约定的义务的履行期限就届至、义务人就应该承担立即履行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处于被侵害状态。对于没有注明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不能仅凭一张名称为“欠条”凭证就简单的对诉讼时效问题下结论,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看清“欠条”的本质/类型,具体分析“欠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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