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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魅力

发布日期:2008-08-10    作者:罗武章律师
    作者:罗武章律师     在自然的王国里,正因为独特的个性,每个人才给这个世界带来了斑斓的色彩;正因为显扬的脉络,每片树叶才使这个春天显示了生命的可爱。在法的世界里,宪法以其威严权力而著称,刑法以其缜密逻辑而闻名,法理以其深邃思想而享誉……可是从古至今,从帝王到臣民,从优士丁尼到萨维尼,从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到遍撒如群星的民法学家,人们为什么都如此疯狂一往情深依恋着民法?民法为何具有如此魅力?
        民法是私权神圣的母亲。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伯琦曾言:“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为人。”人与人之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则,一个真正理性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权利真正得到尊重和保护的社会。民法正是基于“以人为本”的精神,维护人的个体性以及人格关系,肯定了每个人的平等法律地位与价值,肯定了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肯定了每个人从事法律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她最深刻的体现着私权。民法是一部权利保护法,权利是民法的核心灵魂。在民法之首,分明的写着“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她躯体的每一个细胞,无不渗透了权利的概念,从物权到债权从人格权到身份权,无不牵涉到民法对私权的保护,无不牵涉民法对人的权利的关怀。
        她最严肃的尊重着私权。她的灵魂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强对人格的保护,体现市场经济时代的契约自由。她唤醒人类对自身权利的关注,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言:“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利感情”。
       民法,是私权的保护神,是权利最具博大胸怀的母亲。
       民法是平等精神的化身。拿破仑曾经骄傲地说:“一次滑铁卢战役就足以打败我所有的战绩,惟有我的民法典是打不败的”,主要是因为拿破仑所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相当的完备,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影响甚巨。民法以她平等的心态,笑看世间的一切是是非非,调和着市民社会平等的一切人身与财产生活里种种矛盾与冲突。民法集中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本质,她调整市民生活的基础过程就是平等精神的化身。
        她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深刻体现着平等的精神,不因人的富贵贫贱而有差异。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其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都是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平等地赋予每个人以人格权和身份权,承认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存在,承认其作为平等主体交易和生活的基本能力,尊重人的个性自由和人格尊严,深刻地体现了法律的平等精神。
   她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深刻体现着平等的精神,不因人的身份差异而有区别。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与其他人不发生任何财产关系是不可能的。民法承认人所享有的基本财产权利,平等地予以承认,平等地予以规范,平等地予以保护。民法承认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承认人的合同交易的自由,尊重人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分,最根本地以平等的姿态规范着市民社会的财产的静态归属与动态流转关系。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镜子,是平等精神的化身。
   民法是完美的逻辑模特。虽然民法的内容丰繁浩迭,即使历史的风沙如何地沉淀,但她的身量完美依旧不变,逻辑体例严格至备,与包括刑法在内的任何一门法律相比都毫不逊色。民法之刚,在其体系之稳定不变;民法之柔,则在于其体系之开放兼容。由于其内容丰富,其刚柔相济则更显可贵。民事法律关系,它就像一根血脉,流畅于民法严密完整的体系内,给各个器官送去最新的营养,民事主体进行的一切行为无不围绕这根主线在流转,或许这是其青春常驻秘密之所在。
    她以最包容的目光审视历史。从承继古罗马时代风格的拿破仑法典“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合一的编排,到德意志时代所确立典范性的“人编,物编,债编,亲属编,继承编”的体例,从《法学阶梯》到近世遍布世界的民法著作,无不涵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题。在历史的磨炼里,她去掉了无所不包的外装,抽象出自己的精髓,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红线,遵照“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雕刻出内在的特有逻辑风格,塑造了自己的严密体系,体现了一种流线型的柔和美。
    她以最开放的心态迎接未来。民法从来都是开放的,兼容的。她经历了农业经济时代的混沌,她也经历了工业经济时代的高效,民法总是以一种高远的目光在静观世界,调整自我,适应生活。站在工业经济时代到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时期,民法以其开放的心态,广博的胸怀,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的召唤。
    民法,是逻辑形式的典范,是法学里与时俱进不畏险阻的模特。
    民法,她就是一位不老的女神,任由时空匆匆我自从容,岁月不能给她增添皱纹,相反却增添了更多内涵。民法的魅力,在于她人性的灵魂,在于她平等的精神,在于她丰富社会生活内容与简洁严密逻辑外形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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