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调查取证的若干实务问题
发布日期:2008-08-06 作者:罗武章律师
原创作者:罗武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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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其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曾处理过多起著名的版权侵权案件,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有一些个人见解,特整理出来,以与大家分享。一般而言,版权侵权需要调查的证据主要分为三类: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
一、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的取证实务
我国对版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了,其版权即已产生,不因是否登记而有所差异。要证明版权的归属,一般需要一些原始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相关中介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书,版权转让的合同,继承公证书等。只要权利人提出这些证据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的,而对方又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此进行反驳,则一般可以确认版权的归属。
前面所述的证据一般都由版权人所持有,可以向版权人调取。版权人一般应注意保管好权利归属的原始文件和证书。若版权人丢失了原始证据,则需尽力进行弥补,比如,向有关机关申请认定或补发相关证书等。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是取得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软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往往是权利人享有软件版权的直接证据。对方要推翻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往往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因此,有了版权作品,最好是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费用不高,对证明自己的权利又十分有利。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证据的取证实务
在现实生活中,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取证:第一种是公证取证,即在未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从侵权人处现场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机关进行全程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不失为一种好的取证方法。第二种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查封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再向法院请求到有关主管部门调取工作笔录。
同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证或举报的时候,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出具权利人的权属证明资料或文件。
三、证明侵权损失证据的取证实务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目前计算版权侵权损失的依据主要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有关支付稿酬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调取侵权前后的作品销售数量对比情况、销售额、再版情况等证据,尤其需要调取的是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证据。
四、版权网络侵权调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网络的普及,版权遭遇网络侵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在处理版权网络侵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起诉前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公证书应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操作人、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具体过程,尽最大努力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强其证据效力。
2、在取得网页的公证文书之后,若只想制止侵权行为而不太想追究赔偿责任,即可向对方发出律师函,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警示。尤其是对于网上商城售卖物品,网站提供者往往来不及仔细审查商家的相关证据或以此作为借口对自己的责任进行推诿,权利人发出律师函之后对其行为进行警示,其已获知相关商家为侵权人,若不积极配合取消侵权商品,应对其故意容忍侵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站提供商往往会因此而积极配合。但是一般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关的支持证据,比如侵权网址、版权归属的相关证据等。
3、在取得网页的公证文书之后,若想提起诉讼追究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则先需按照前述证据调取方法对各证据进行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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