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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权力何时实现?

发布日期:2008-07-16    作者:杨统河律师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看守所说还没有接到通知,仍然按老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已经向世界宣布: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强烈呼吁:请有关机关及时将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向世界证明:中国确实是一个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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