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文书 >> 其他法律文书 >> 查看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0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