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试水”立案登记制度 解决“立案难”
发布日期:2015-04-18 作者:李煜律师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废除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应依法受理的案件,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立案难”问题。
该制度今年5月1日起施行。沈阳、大连、鞍山等地一些基层法院已作为试点单位运行立案登记制度。
该制度运行后,法院不再对起诉实质审查,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不予登记立案;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均会收到书面答复。
据和平区法院介绍,该院从今年3月2日起,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3月30日,该院出具首例不予受理裁定。
此案案情为,原告王某2005年因医疗纠纷起诉某医院,一审败诉,经二审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不再承担任何责任。8年后,王某以当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医院赔偿70余万元人民币。
和平区法院经登记核查,告知王某对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申请再审。王某坚持起诉,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目前,王某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省确定的立案登记制试点单位取得了一些效果和经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在深化改革中问题还会凸显。
针对该制度,一项权威调查表明,有24%的中国民众认为以后打官司会更容易。而有案不立可依法追究法官刑责的规定,有法学专家认为,中国行政诉讼类案件将会增多,因为法院不能再以实质性审查为由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