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规定了什么
发布日期:2015-03-04 作者:赵虎律师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2011年公布并征求意见,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通过。近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开会说要推进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我们不妨以2011年稿为标准,看看这个《电影产业促进法》里究竟有什么,为什么通不过。
1、管理法
在《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与其说是“促进法”,不如说是“管理法”,三分之一以上的条款都与部门管理有关系,广电总局的管理贯彻到了电影制作、发行的的每一个环节,有浓重的部门立法的味道。
因为体制的问题,对电影行业进行管理我们必须接受。但是,管理的标准应该明确、细化。只有在管理标准明确、细化的情况下,从业者才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过,这部“促进法”里面规定的标准却很难把握。比如,什么叫“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这个也太难说清楚了。
当标准细化、明确的时候,管理部门的权力会缩小,因为必须依法行政,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通过的情况必须通过审查;当标准难以把握的时候,管理部门的权力会变得很“任性”。
比如,《一步之遥》因为审查通不过而推迟了首映,让片方损失巨大。但是,《一步之遥》为什么通不过,广电总局让修改的那些细枝末节的东西究竟违反了哪一条,会对观众造成多大的影响?我们都不知道。
2、阻碍法
国内文化市场在不断的放开,一让民间资本进入,二让国外资本进入。这部促进法以著作权的归属为依据区分是否属于国产电影,并实行不同的待遇,对非国产电影视为“洪水猛兽”,本文认为这种立法原则不符合文化市场的发展方向。
3、没分级
电影分级跟审查标准是紧紧联系的。电影不分级,严格依照本法,所有的恐怖片都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嫌疑,应该取消恐怖片,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恐怖片都是不合法的。
只有建立分级制度,才能完善审查标准,并且更为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综上,这么一部“促进法”,大量的条文来自于广电总局的行业规定,只能闻到“管理”的味道,很难有“促进”的感觉。那几条当做门面使的促进条款,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又显得那么没有实际意义。
阻碍电影行业发展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广电总局肯定是清楚的,广大电影的从业者也是清楚的。不明确电影审查标准,继续有“解放后动物不能成精”的神标准,这部法律有没有又有什么区别,有可能“促进”电影行业发展吗?还不如把这些规定放在广电总局内部,别拿出来晾了,万一别人说多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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