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郭元春律师
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裁判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没收财产,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实行一次性没收,不得将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或是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否则不利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重新生活。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刑事裁判没有认定为违法所得,原则上都应当推定为合法财产。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予以执行,不能以执代审。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贯彻了“生道执行”的理念。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发还被害人,规定了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其中“收益”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投资或者置业,在赃款赃物已经转化形态的情况下,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所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司法解释还规定,执行人将赃款赃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司法解释同时对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的执行顺位、案外人对执行标提出异议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