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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农牧村普法情况调查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董补民律师
肃北农牧村普法情况调查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农牧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在城乡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县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提出如下报告。
一、农牧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县农牧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牧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牧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认为,农牧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牧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定位、行动有明确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发现,农牧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
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
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
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
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牧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牧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牧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牧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牧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牧村的特点,在农牧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牧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牧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牧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牧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牧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牧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县农牧村普法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县农牧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牧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牧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牧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牧村普法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牧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
(三)关于农牧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牧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牧村工作中,减轻农牧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牧民负担相对于农牧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牧民负担法治化。让农牧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牧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牧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牧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牧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牧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牧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关于农牧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疏通农牧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牧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牧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牧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牧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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