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董补民律师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县属半农半牧,同时也有着众多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劳务经济作为第一资源性经济,在我县农牧村经济成分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他们也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每当遭受侵权后,他们又成为急需政府和社会援助的特殊群体。因此,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是我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一、影响“农民工”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的因素
一是农民工受传统观念影响,法律意识不强。
尽管自1986年开始,我国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较低,使得普法效果在农牧村大打折扣,由农民转岗而来的“农民工”在法律意识上存在先天不足,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他们干着最苦最累的活,却拿很低的工资;他们干着别人不愿干的活,却受到社会中不公正的待遇。很多企业愿意使用“廉价”的农民工,却不愿同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节约成本,不愿为他们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甚至就连应付的工资,也经常拖欠。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由于他们处在社会低层,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许多“农民工”大多选择了“沉默”。
二是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始于2008年,虽然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不断的增加,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也不断地加大,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仍然有限。现实工作中,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机构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许多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的含义,不知道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更不知道法律援助机构是干什么的。由于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没有钱聘请律师,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往往凭感情行事,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2005年,农民工王某因工受伤,致下半身瘫痪,由于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其家人将王某抬到单位,既影响了单位的生产经营,问题又得不到解决。后来,他们在上访的过程中,知道了法律援助。最后,是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法律渠道,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
三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等其他援助措施衔接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当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或仲裁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者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诉讼援助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是比较困难的。同样,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大多是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必须先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虽然劳动仲裁部门对部分涉及农民工的案件也减、缓、免了一些仲裁费,但由于收费标准仍然太高,导致一些农民工没有钱缴纳仲裁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四是经费严重不足,制约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实现。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虽然我县的法律援助经费每年都有一定的增加,但是这项事业在我县开展才几年,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尤其是农民工的案件急剧增加,不仅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捉襟见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更是杯水车薪,显示出经费严重不足。这样长此以往会直接影响办案质量,直接影响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农民工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有的涉及农民工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到外地去办案,然而由于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援助的办案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不能适应目前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措施与对策
一是加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在开展“法律九进”活动中,要把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之际,开展专题法制宣传。
第二、是各乡镇法律援助站,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区域性外出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到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第三、是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同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各乡镇外出务工党员流动支部的法律援助网络,沟通信息,把工作重心前移。
第四、是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将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援助站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印在小册子中,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和,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畅通求助渠道。
第五、与新闻单位配合,大力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报道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先进典型、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法律援助站规范化水准。
各镇、街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农民上门,让农民少走路,省支出,得实惠。全县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规范乡镇、街法律援助机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法律援助站的主要职责,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需要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对于特殊情况下不能全面提供案件材料和经济困难证明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先行受理。
三是大力开展“三高四零”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三高”即:第一是工作高能力。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技能,做到法律理论和工作业务能力高。
第二是诉讼高质量,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按照上级制定的案件质量检查标准,进行归档案卷检查,切实保证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第三是服务高标准。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司法鉴定和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五支队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紧紧抓住党政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四零”即一是办案零收费。严格执行无偿法律援助原则,杜绝有偿办案。二是服务零距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和侵权案件,均不予经济审查;148服务热线节假日照常值班。三是质量零差距。通过规范办案流程,质量检查测评,及时征求受援人的意见反馈。四是对象零投诉。规范服务行为,张贴监督栏,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提前风险告知,确保法律援助合法办案尽职尽责。
四是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特别是农民工。制定办案经费保障制度,落实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其办案补贴和工作经费按规定支付。
五是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同公安、法院、检察院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整合法律援助资源,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要不断完善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决定、指派和监督等行为;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加快法律援助的审批速度;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领导督办制度、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探索“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有效管理体制,因地制宜,便民利民。充分发挥“148”宣传法律、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协助党委、政府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对涉及农民工的事项,要广开绿灯,及时、依法办理。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的监管措施,推进劳动格式合同的拟定及备案,促进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法规,建立工伤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管理机制,落实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增加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成本,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制定办安经费保障制度,落实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其办案补贴和工作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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