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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建设与管理的实践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董补民律师
基层司法所建设与管理的实践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最基层单位,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基层政法组织体系。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司法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基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管理,切实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稳定、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是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为此,对司法所的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司法所机构人员现状和主要管理办法
司法所实现收编管理。有1名专职司法助理员,1名兼职司法助理员。均属行政编制,通过大力实施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现各司法所办公用房均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并统一设立了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配备了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各司法所外观标识、门牌、工作人员桌牌胸牌、规章制度图板、表册文书制式规格统一,通过了市级规范化司法所验收。
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但由于司法所驻在乡镇政府,一切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安排全权按乡镇的,为此,又形成“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工作上自主安排的机会少;同时,新招收的司法助理员一到乡镇就被乡镇党委“洗脑”,要求主动融入乡镇整体,要求掌握和了解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乡镇重点工作。
二、当前基层司法所管理中凸显的几个问题
通过近年的努力,司法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管理方法和措施得到了加强,但从司法所实际运行的效果和发挥的作用来看,整体情况较好,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编缺员的情况依然存在。
司法助理员属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人员缺编缺员的问题相当突出,即使按每所最低二人的标准。虽然采取了兼职司法助理员作为补充,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兼职”二字决定了其性质,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由于司法行政职能不强、体制不顺、待遇不高等因素,加上同公、检、法等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在政治待遇的落实上,工作经费的保障上具有明显的反差,大大挫伤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一旦有机会,就想离开司法助理员岗位,这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潜在人才危机。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缺编缺员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从而就会制约和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缺钱缺物的情况依然突出。
在领导重视和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司法所建设逐渐摆脱了“一张桌子两条腿”的尴尬局面,司法所行政运行经费得到了低标准的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也实行了“个案补贴”,但司法所开展工作“打仗”的经费却难以落实,司法所的各项经费保障与新形势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制约了司法所的整体发展。随着社区矫正、大调解等工作职能的强化,工作经费缺口将进一步增大。司法行政部门同公、检、法各部门一样,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政法部门。然而同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司法行政的经费却大打折扣,不可同日而语。由于司法行政的职能弱,没有什么收费职能,其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三)缺位缺权的情况依然严重。
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系统中位不高,权不重、职能弱,近几年来,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维稳任务压力倍增,司法行政部门职能有所彰显,但“弱势群体”的问题依然存在。司法系统几乎没有什么决定权、审批权、强制力,而决定权、审批权、强制力代表着威信,威信则关系到该系统的社会地位。作为政法队伍,司法系统连代表公权的制式服装都没有,常常处于尴尬境地,没有着装、标志,司法助理员在执行任务中,遭围攻辱骂、遭挨打致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作受到严重阻碍,“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司法助理员显得无奈、无力。在乡镇,司法所在干群中的地位还不如国土所、兽医站等具有审批、决定权的部门,加上建所时间晚、部门职能交叉、群众对司法所职能认知度、公信度不高,群众主动上门“找”司法所的时候少,致使工作缺乏一定威信,难以形成威慑力,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工作开展,很大程度影响了司法所职能发挥。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司法所管理的几点建议。
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他们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是农村通向法治的桥梁,是送法到群众的通道,是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的载体,是化解民间纠纷的调节器,是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因此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必须要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职能不强、体制不顺、经费不足等问题。
(一)落实待遇,增强队伍凝聚力。
1、政治待遇要落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司法所长职级待遇参照公安派出所所长职级确定的规定,激发司法助理员奋发向上的活力。
2、工作经费要进一步保障。确保司法所人员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教育培训经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等,确保办公经费要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逐步解决基层司法所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专项活动开展所需的专项经费。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经费尽快落实,与开展工作相匹配。有效解决司法所无钱“打仗”的突出问题。
3、工作环境要进一步改善。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大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投入,力争司法所要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给乡镇司法助理员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乡镇司法所配齐车辆,每个所一辆汽车以上,使其能快速及时处理有关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二)实行片区联动,整合现有资源
我县现阶段司法所人员较少,大多数乡镇只有1人,加上各项建设又在大规模推进,处于攻坚跨越的关键时期,各类矛盾纠纷纷繁复杂,各司法所单打独斗往往力不从心,矛盾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县局是否针对这一现实矛盾,整合资源,集中兵力将全县三个乡镇司法所根据区位、地域划分为几个片区,每个片区设立1个中心所,实行片区整体联动,主要应对和调处群体性纠纷、疑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变“单兵作战”为“集中兵力”,片区内的乡镇发生此类纠纷和事件,片区各所全体人员由中心所召集,报告县局立即启动和响应联动机制,迅速进行调处化解,保证社会稳定和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战斗力。
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不在一朝一夕,而在长抓不懈。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助理员队伍。 大胆启用和培养年轻同志,敢挑重任;主动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关心。牢固树立“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坚定“大有作为”的理想信念,坚持在社会管理中“柔性”治理的定位,与公安派出所、法庭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主动融入农村、社区,服务农民、居民,用工作成效彰显司法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才能让司法行政在新的时期有新的贡献,有新的亮点,以此提高自身在乡镇的工作威信和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公信度,并以此带动司法所的其他工作,自身也能体现人生价值,在基层、农村这片广阔天地锻炼成长,成就事业,为一个乡镇、一个区域的发展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增加行政职能,树立队伍权威。
强化县级司法行政职能为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对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职能强化了,其凝聚力,向心力也自然有所增强,司法行政这支队伍必然相对稳定,既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飞跃发展,又体现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
1、明确矫正职能。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但由于无法可依、职责不明,社区矫正工作也显现出很多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速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为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作用提供法律支持,并赋予相应的强制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五)选聘兼职人员,夯实基层基础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每个司法所应具备3—5名人员,而现在全县所有乡镇中有2名专职司法助理员的很少,其余乡镇只配备了1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人员较少、力量薄弱,与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大调解”机制的构建不适应。然而,在司法行政队伍中,县局近占80%的人员,基层司法所仅占20%不到,可否采取能岗和充实基层,强化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服务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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