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主人成了案外人竟浑然不知 依法申请成为第三人有效维权
发布日期:2014-09-04 作者:李大兴律师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卜某园经济社的村长王某民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说他们的一块土地与其他村有争议。可另二个村为这块地已经申请政府进行了土地确权。其中一个村对确权不服,到法院进行了起诉,一审判决下来,有当事人不服,已经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些,他们竟不知道,成了案外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紧急调查,分析了案情,认为只有申请成为第三人,参加到案件的审理当中去。这样,我们拟定了如下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卜某园经济社
法人代表:王某明,村长。联系电话:13X76015850
你院受理的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雅德村委会文选村经济社诉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有自己独立的
诉讼请求:
1、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市土权(2006)30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2、判决该争议土地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2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市土权(2006)30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宗地号为02—14—00222Z的土地,其所有权属龙华区新坡镇热带作物农场集体所有。”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位于旧石桥市以南的红土坡地:东至田头村白沙土地,西至水龙坡高田,南至文选村白沙土,北至老石桥市沟圯。总面积约1200亩,其中耕地面积约568亩,荒山约600亩,该地自古至今属于申请人卜某园村所有,有下列事实和证据为凭:
1、该地在解放前,由本村村民耕种(现有王族族谱图)。
2、在土地改革时期,本村村民持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其中有王某璜、王某江、王某生等50户拥有土地证书。
3、公社化时期,该地由申请人卜某园村5个生产队经营种植短期经济作物。
4、六十年代新坡公社成立新坡农场,公社常委多次召开5个生产队队长会议,最后决定卜某园村5个生产队每个人口每个月拨5市斤统销粮,其方案是:以地换粮,以人带地入场;基地是:以老市迹至南边山脚约60亩入场,后扩大到争议土地的全部面积(农场种植胡椒、香芋等作物)。
5、七十年代初,本村5个生产队经营种植花生、蕃薯、甘蔗、芝麻等经济作物。
6、体制改革后,所有的场员都各自回家承包自己的责任地,农场至此名存实亡,场址萧条、荆棘丛生,土地丢荒,没有任何农作物存在。
7、本村村民为了让该地恢复生机,先后种植短期经济作物。
8、从古至今,文选村在水龙坡这块土地的权属上,没有与本村发生过任何争议。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土地属申请人卜园村所有,请法院尊重历史事实,撤销海口市政府的市土权(2006)30号文件,判决该土地归申请人所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南村委会卜某园经济社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申请递交之后,我们还不放心,采取了另外的行动。我们让卜某园的法人代表王某民到省人大去反映,并将我们的申请递交给省法制办。法制办进行了积极的协调。最终,省高院撤销了政府的确权决定书,判令政府重新进行确权。这样,我们就争取了时间,为此土地的重新确权赢得了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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