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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待遇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03    作者:刘振峰律师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 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由所在的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受到工伤职工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由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期限。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人员评残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停发原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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