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多次通过发手机短信等方式威胁要炸死兰某的家人。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购买了胶布、鞭炮等物品,翌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该爆炸装置放置在离兰某租住房外的石头上,尔后引燃该爆炸装置并迅速离开现场。爆炸造成兰某租住房屋的全部玻璃及周边房屋的部分玻璃破碎。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爆炸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作案手段和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后果上有共同之处,但这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上存在明显的不同。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对象既可以是公私财物,也可以是人身。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涉及人身。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特定的公私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爆炸罪,应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炸毁特定的公私财物时,危及到不特定的公私财物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则构成爆炸罪。本案中,张某为打击报复他人,私自组装具有杀伤力的爆炸装置并在公共场所将其引爆,造成周边房屋玻璃等物损害的结果,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张某意欲侵犯对象并非特定,发生财物毁坏或人身伤亡的结果都在其预料范围内,其行为已危及到公共安全。因此,成立爆炸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高密市法院办理的盗窃石油案件
- 潍坊寿光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刑事辩护案例
- 危险驾驶罪醉驾在哪种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华济路2弄地块新建绿地项目(沙家浜)857证首日签约比例100%
- 员工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追偿能否被法院支持?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 肿瘤晚期患者术后死亡,和解一年后又起诉医院索赔96万
- 潍坊市高新区广告合同欠款成功追回案件
- 潍坊高新区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昌乐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热门文章
- 宋某某强奸案-强奸罪中暴力行为的认定
- 遗产继承案例:王均瑶40%给后代10%给兄弟
- 缠访、越级上访、越级走访、进京上访不违法
-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 广州少女与3男聚众淫乱被拍视频 报案称遭强奸(图)
- 离婚起诉状(范文)
- 伤残等级赔偿计算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以及法律依据
-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判几年?网络赌博如何定罪量刑判多少年
- 被同事轮流强奸(轮奸)一审判刑十年以上的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 开设网络赌场怎么判刑?网络赌博代理被抓判几年、开设赌场被抓后多长时间判刑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之解析
- 15岁少女惨遭3男4次轮奸 主犯被判11年
- 拿钱收钱替人办事被告诈骗怎么办?专业诈骗罪律师经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