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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下班意外死亡 年满六十也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廖海军律师团队律师
  苏某于1951年10月出生,2008年被某小区物业公司聘为保安,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苏某在值完夜班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苏某家属与物业公司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发生争议,闹上法庭。
  物业公司认为,苏某与其只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苏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意味着苏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该案属于一起典型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关系存在,意味着苏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家属可申请抚恤金。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也间接肯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从相关证据来看,物业公司给苏某发放了上岗证、工资卡等。据此,法院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起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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