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旨在公正处理各类案件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两年多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指导性案例怎样产生、具有哪些效力、如何定位、司法实践中怎样适用等问题亟待明确。《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获悉,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将着力解决上述难题。目前,实施细则已完成起草工作,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中。
入选案例需有普遍指导意义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是最高法公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该案为司法实践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该案例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按照案例指导工作规定,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社会广泛关注或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是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胡云腾表示,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和司法个案公正。
据了解,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将对指导性案例作出明确界定。指导性案例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透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由最高法确定并统一发布。为此,最高法专门设有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胡云腾介绍说。
他认为,要做好案例指导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的积极性、法院系统内和法院系统外的积极性,建立理论界与实务界相互支持、四级法院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按照案例指导工作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选指导性案例条件,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为发挥专家学者推动案例指导工作的力量,最高法专门聘请60位法学专家为案例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是最高法公布的第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案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提供指导。该案例针对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侵犯财产犯罪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准确适用“禁止令”作出示范性裁判,有利于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重新犯罪。
“指导性案例不同于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般性案例,它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开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作用。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总结案例审判经验,发布供本辖区法院参阅、参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事业单位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不得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不具有应当参照效力。”胡云腾解释说。
按照案例指导规定,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据悉,就如何理解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将对此予以明确。
“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的。类似案件包括行为类似案件、性质类似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还可以是某个其他情节类似。”胡云腾表示。
如何理解“应当参照”?记者注意到,案例指导规定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不应当适用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法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未得到相对一致判决”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成为舆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些都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公信力。
胡云腾指出,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结果相对一致,由此不仅可以培养法官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方法,而且能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规范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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