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溃败意味着什么
发布日期:2013-09-21 作者:李仁律师
这一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首先因为“集体招嫖”本身所具有的话题性,更主要的是缘于招嫖者的特殊身份,尤其还是地方高级法院的较高级别的法官。法官在日常定义中,本是手握正义天平量度是非的法律裁判,而今却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行状如此,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美国作家纪伯伦曾经指出,法官是“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触碰上帝袍服”的人。的确,司法是社会纠纷的终极解决路径,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放眼古今中外,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员总是被社会公众寄予一份特别的公平期许与道义期待。人们希望,法官作为司法者,能够善尽职业责任,明辨是非,呵护正义。与此相对应,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角色还有一个前提性设定:法官不仅要行事公允,合于职业伦理,同时还应在私德问题上无可指摘。换言之,法官的职业身份包含着双重的道德意蕴,公众很难想象,一个私德败坏之人会是一个正直公允的好法官。
当然,法官嫖娼,不仅仅是私德败坏的问题,其行为也直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纪律。然而真正值得深思的是,作为执法者的法官,为何对法律和道德毫无敬畏之心?这种“法官溃败”,又意味着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或可从多个角度进行反思。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一个规则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然而不可回避的是,社会置身其间的权力生态仍亟待改变,法治之路仍然曲折迂回,执法与司法实践仍然问题丛生。
从某种程度而言,法官溃败意味着司法底线已被击穿。法官集体招嫖案的爆发,再次强化了一些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员的负面印象,加剧了社会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在这一事件中,“集体”二字尤为刺眼,它意味着绝不能将问题简单归咎于涉事法官个人,因为这种人格上的集体沦丧,不得不令人怀疑法律和正义是否被集体猥亵和扭曲。也因此,相关追责不应止步于个人与个案,不能走过场,更不能动辄以“敌对势力”的名目逃避乃至恫吓正常的批评和监督。
法官的溃败提醒我们,司法与操持司法权的个人、群体都是复杂的。多年以来,有关法官职业化和司法权独立的呼吁,可能过高估计了其制度效果。如果不伴随法官职业伦理和个人道德准则的同步强化,很可能使法官职业化的努力前功尽弃。而司法权的进一步独立,如果没有建立起防范权力寻租、滥用的制度机制,亦将使其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
法治生态脆弱,司法公信不彰,这是当下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所必须面对的陋弊沉疴。上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教训深刻,理应以此为契机,强化法官群体的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道德教育,全面检讨司法权力的日常运作,并改革和健全法官的职业惩戒、弹劾查察的制度机制。如此,才能换来制度性、整体性的改进,而不是仅仅止步于个案的处理。(转载:原作者刘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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